信件标题: | 维护国旗尊严势在必行 | ||
来信时间: | 2024-09-24 | ||
信件内容: |
维护国旗尊严势在必行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颁布,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和权威,保护国旗的庄重和肃穆提供了根本遵循,遵守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每一个单位、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阜康辖区个别单位和个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随意践踏国旗的尊严和权威。有的不分白昼和冬夏长年悬挂褪色损坏的国旗。有的随意将国旗杆置于非显著位置。有的国旗杆升降设施无锁闭装置,顽童将国旗置于旗杆任意位置。有的活动现场手持式小号国旗随意丢弃。甚至有的废品收购站、摊贩将国旗作为一般性标志随意悬挂,任其风吹日晒雨淋污损不堪。 维护国旗尊严的建议和意见: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处置违法行为。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纳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在各族群众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国家观念、法治意识。三是组建护旗志愿者队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让广大群众了解国旗的历史和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对违反法律行为进行举报、纠正。 希望有关部门在国庆来临前,对全市范围内悬挂国旗进行全面检查,更换破损国旗,纠正不规范使用国旗行为。 附图: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4-10-15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维护国旗尊严的意见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阜康辖区内个别场所确实存在悬挂褪色国旗现象。 办理情况:针对反映人反映的问题,市委宣传部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在国庆来临前,为全面做好国庆氛围营造工作,已通知相关单位对辖区文化阵地内褪色、破损的国旗进行了及时更新、更换。二是国庆节前,通知全市各部门单位、有条件的城乡社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层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挂国旗、奏唱国歌仪式,在国庆长假期间悬挂国旗。全市各单位党政干部、教育系统师生代表560人参加阜康市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升旗仪式,接受了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三是指导市融媒体中心在新闻媒体刊发《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条。 后续,市委宣传部将结合工作职责,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结合社会面氛围营造相关要求和意识形态审读工作要求,在职责范围内督促部门单位做好国旗规范化管理。 二是持续开展“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各单位落实好“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将国旗、国徽和国歌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思政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旗、国徽和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在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中厚植爱国主义精神,坚定文化自信。 三是持续指导市融媒体中心在市级新闻媒体常态化做好国旗知识的媒体宣传工作。 市委宣传部联系反映人告知相关情况,同时感谢反映人提出的宝贵建议,反映人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委宣传部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27600。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