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恳请市长大人主持公道 | ||
来信时间: | 2024-08-06 | ||
信件内容: |
市长大人你好: 我来自甘肃的一个务工人员,我要投诉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法人(鲜斌德),我2017年5月在他的兴隆公司从事转载机驾驶员工作,后一直勤勤恳恳 任劳任怨的工作,2020年8月7号因维修车辆 发生轮胎爆炸击中头部,导致颅骨开放性骨折当场昏迷失去意识,老板鲜斌德和同事把我送到阜康市人民医院做了开颅手术,在医院住院一个月,受伤后我弟弟从老家赶上来,这期间一直都是我弟弟和我爱人在医院照顾,由于受伤导致语言表达能力不足,这期间一直都是我弟弟与爱人和老板鲜斌德沟通受伤的事情,这期间有通话录音和现场录音老板鲜斌德一直承认我是公司员工,让他申报工伤,他就以我受伤没有恢复为由各种推脱,我出院后老板鲜斌德决绝承认我是公司员工,于是我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后,他就各种不服,反复上诉起诉我,他把工伤官司程序一个没漏全走了一遍,用时4年,这期间我二次手术颅骨修补的费用5万多全是家人在亲朋好友前借的,最终我胜诉了,法院公平判决工伤赔偿和我垫资的二次手术费用共29万多,可是老板鲜斌德为了逃避责任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股权和公司法人,他转给一个给他看院子大门种树的70多岁没有行为能力的老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最后什么也没有,他拖了4年 最后转身逃避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但也是保护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人的吗?他转了法人股权还是坐在兴隆公司的办公室里幕后指挥,他幕后指挥给4个公司难道连这一点工伤赔偿应该给的都不愿意给吗?他有钱有势,可以耗的起 我们受伤的人真的耗不起,前前后后光二次手术费和律师费快10万了 这些钱都是借的 ,他逃避责任大吃大喝没人管吗?都知道他有钱,四个公司 工程机械10多个,他难道就连这点钱都不给吗?实在是没办法了,只有恳求市长大人主持公道!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4-09-18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兴隆公司工伤赔偿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属实。 反映人反映的信访事宜涉及原告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映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23年6月7日,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23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映人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二、原告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映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2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3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62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741元、医疗费50546.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4元、护理费3945.87元、交通费2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2023年8月7日,一审原告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23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9月15日,昌吉州中院作出(2023)新23民终1240号判决书认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昌吉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2024年2月1日,反映人向阜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24)新2302执204号,标的294736.74元。在执行过程中,阜康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费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拒绝签收,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阜康市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在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处没有登记信息,没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2024年3月7日,阜康法院在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20日变更原法定代表人鲜斌德为胥宗耀,并将股东名册中持股比例由原鲜斌德持股100%变更为胥宗耀持股100%,监事鲜平德未变更。2024年5月20日,反映人向阜康法院申请追加胥宗耀为本案被执行人。2024年5月21日,阜康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宗耀及监事鲜平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法定代表人胥宗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024年6月14日,被执行人胥宗耀向阜康法院提出“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说明”,并递交了被执行人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4日的活期存款明细账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与被执行人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6月24日,阜康法院约见了反映人,向其详细通报了该案的具体执行过程,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实予以了说明,希望反映人能够聘请律师,查清原法定代表人鲜斌德“故意逃避执行”和“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相关财产线索,反映人表示理解,因反映人刘彦斌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6月25日,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二十条,阜康法院不能执行新法定代表人胥宗耀的个人财产,在没有查清原法定代表人鲜斌德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就不能追加鲜斌德为被执行人,该案还需要反映人配合阜康法院做一步调查工作,才能早日保障反映人的胜诉权益。 办理情况:因被执行人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阜康法院暂时无法实现反映人工伤赔偿的问题,针对被执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阜康法院需要反映人配合做进一步调查,才能依法追究被执行公司原法人鲜斌德的法律责任。 2024年8月13日,阜康法院约见了反映人,详细就执行案件具体细节做了通报,就涉及被执行人阜康市兴隆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不能”的原因做了释法析理工作,反映人对阜康院信访答复工作表示满意和理解,并承诺会聘请律师配合阜康法院做进一步调查工作,争取自身胜诉权益尽早得到有效保障。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7031。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4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