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百润房地产公司错误判决 | ||
来信时间: | 2024-04-16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市长先生: 你好,这是我第二次给你写信,首先感谢您对我的第一封信的回复针对我的反映的问题阜康市法院并没有从根源得到有效快速的解决,本人反映的问题真实属实。阜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拆迁户王贵文诉新疆百润房地产商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明明是错误判决将我方合法购买的房屋判决给裁迁户王贵文,阜康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发现错误并没有以职权依法改判或撤销判决。百润房产公司也做事不管任其事态发展,侵害我方合法财产至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在市长回信中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07935 此号码为空号。 我方诉求阜康市人民法院对拆迁户王贵文诉新疆百润房地产商开发有限公司(2018)新2302民初768号判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此案中裁迁户王贵文从中受到巨大的利益,侵害我方合法财产为目的此案并没有体现我国司法制度以人民利益为中心,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 公正的宗旨。请政府有关部门核查。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4-10-17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阜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新疆百润房地产商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判决错误”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阜康市人民法院核实,反映人所述“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百润公司一案错误判决”的问题不属实。 2016年6月9日,反映人妻子王慧、共同人王涛与被告百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7800元/㎡单价购买被告百润房产公司开发的建筑面积为116.68㎡的公园6号小区C-5座1层20号商业房。并以按揭贷款方式将该房屋抵押给阜康市农商银行。得知案涉房屋已由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决给王贵文后, 2019年5月22日,王涛、王慧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百润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阜康市农商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并要求百润公司返还首付款、赔偿利息损失、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作出(2019)新23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慧、王涛与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解除原告王慧、王涛与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三、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王涛返还首付款1046904元;四、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王涛赔偿首付款利息202564.25元;五、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王涛返还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王慧、王涛已向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贷款本金(以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当日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六、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王涛赔偿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王慧、王涛已向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贷款利息(以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当日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七、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王涛赔偿保险费9476元;八、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王慧、王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剩余的贷款;九、驳回原告王慧、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王慧、王涛不服本判决,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新23民终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即:一、解除原告王慧、王涛与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解除原告王慧、王涛与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三、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王涛返还首付款1046904元;五、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王涛返还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王慧、王涛已向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贷款本金(以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当日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六、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王涛赔偿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王慧、王涛已向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贷款利息(以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当日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七、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王涛赔偿保险费9476元;八、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王慧、王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剩余的贷款;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第九项,即“九、驳回原告王慧、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王涛赔偿首付款利息202564.25元”为“被上诉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慧、王涛给付首付款利息损失(以首付款10469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上诉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慧、王涛给付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以上诉人王慧、王涛向被上诉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每笔还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自每笔还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驳回上诉人王慧、王涛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阜康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文与被执行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时,王慧、王涛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该案经审查后,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新2302执异5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慧、王涛的申请。王慧、王涛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只有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享有物权等实体请求权时才能直接申请再审。案外人王慧、王涛与被申请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阜康市人民法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已解除王慧、王涛与被申请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定解除后,案外人就该诉争商业用房无权主张任何权利。因此,案外人王慧、王涛向本院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新2302民申1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王慧、王涛的再审申请。 办理情况:2024年4月19日,经阜康市人民法院分管信访副院长电话联系接访及信访室主任在信访室接访反映人,查阅并收取其所提交申请再审书面材料后,告知其申诉再审案件需进行审查方可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审查期限为两个月。其所提交申诉再审材料阜康市法院正在审核中。反映人表示已知晓。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7006。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