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投诉新疆风味城 | ||
来信时间: | 2024-03-11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本人及家属一行四人于2024年1月8日前往新疆风味城挑选婚宴场地,在经马姓经理介绍新疆风味城的场地、灯光、舞台后支付两千元订金,期间明确询问是否有场地费及其他收费情况,马姓经理明确告知我们没有其他费用,让我们放心。在3月2日上午找朋友布置婚宴场地时得知新疆风味城要收取5000元的费用,遂向新疆风味城陈姓老板求证,陈姓老板答复存在这个费用,后又向马姓经理反馈,并要求在当天务必回个电话。马姓经理在当天并未电话回复,我们要求退还两千元订金。3月7日,在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协商,陈姓老板不承认1月8日马姓经理介绍的灯光、舞台称使用灯光、舞台均需要额外支付费用。以上言论有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记录仪录像为证,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两千元。 请领导主持公道,规范经商环境!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4-10-17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要求新疆风味城风味餐厅退还订金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属实。 2024年1月8日,反映人前往新疆风味城挑选婚宴场地,在经马姓经理介绍新疆风味城的场地、灯光、舞台后支付两千元订金,2024年3月2日,在舞台布置时因后续费用问题与新疆风味城工作人员产生争议,决定不再使用该场地,要求退还2000元订金。新疆风味城表示婚宴都是提前预约的方式,如反映人预定的日期新疆风味城可以接到其他婚宴订餐,新疆风味城可以全额退还2000元订金,否则将不予退还订金用于弥补场地空场的损失费。 办理情况:针对反映人反映的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与反映人以及新疆风味城了解详细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映人的相关诉求组织调解,经调解新疆风味城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反映人诉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接调解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依法依规终止调解,反映人拒接调解,要求新疆风味城立即退还定金。 2024年3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现已告知反映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反映人对答复情况表示知晓。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4101。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4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