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对法院判决结果不能接受 | ||
来信时间: | 2023-12-18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阜康市政府领导: 您好! 作为阜康市的合法居民,我是抱着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向您反映我所遇到的不合理事件,希望得到政府领导的帮助和指示。 在反映问题前,我有几个问题想重点提出疑问: 1、政府工作人员在邻里关系处理中,是不是不论任何时候都高人一等,居民只能忍气吞声? 2、政府工作人员是不是在任何问题面前,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职务优势,达到自己的目的? 3、法院是维护、保护政府工作人员利益的吗?政府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是不是都可以用家人的身份去掩护,然后又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做出不合理处理结果,而他本人确与之无关。 此次事件发生至今,政府工作人员骆文博本人,以法院名义通知我到法院门口处理,联系社区领导给我的父亲、兄长、家人打电话,法院起诉流程中给法院的经手人打电话等行为,给我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案件审理结果不取证实际损失结果,偏袒偏护政府工作人员,骆文博他自己埋下的漏水安全隐患,为什么发生损失后全部责任在我家,而他本人不但没有出现在法院,还以家人做挡箭牌来处理这件事情,这就是一个国家党员,政府领导该有的处事之道吗? 以下是我今天要反应的问题发生始末,祈盼领导能认真看完: 我是阜康市瑶池明珠9号楼3单元102房住户,在我家人2017年入住该房屋后,小区统一改造1楼住户下水管路时,需要我家下水道对应的地下室主人,配合打开房门,便于施工,经多方打听后,找到该房屋负责人是骆文博(政府领导),他当时住在阜康市文化小区,我六十多岁的母亲多次上门寻求帮助,希望他或者家人能配合开门,尽快改造下水管道,但骆文博及家人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小区所有下水道改造工程结束,也未将门打开,以至于我家下水道没有进行改造。此举给后期的邻里纠纷也带来了隐患。 2018年11月23日,因我家人在石家庄居住,房屋由我看管,白天外出工作时间,家中自来水管突然损坏,下水道排水不利,最终渗水到骆文博家地下室,我晚上到家后及时处理积水,积极配合物业检查漏水问题,并且诚恳的向骆文博家本人致歉,表示愿意接受赔偿,询问可否先将地下室值钱的物品先搬出,而他不做任何挽回损失的动作,不搬出任何物品,只是开门让我看了下里面漏水的状况,然后锁门离开,说没有谈好赔偿,不能搬东西,在我电话的催促下,派家人代表到来(骆文博妻哥),只说有衣柜泡坏了,没有谈好衣柜赔偿事宜前,不予开门,任何物品都不会搬出地下室,我为了降低双方损失,询问了需要赔偿的衣柜购买票据在不在,对方说衣柜已购买2年,票据早已找不到,只记得金额是1400.在不明确真实金额时,我书面拟写了赔偿物品收据,没有写具体金额,在写收条时询问物品所有人姓名,骆文博的家人拒绝告知,并且质问我问那么多干嘛?写我的收条就好。随后他的家人才开门允许将物品搬出,在这个过程中,他的家人以腰痛为由,没有任何协助搬出物品的行为,是我找物业电工协助搬出,23日晚上搬出散装衣柜时,天太黑,没有照明,也没有找到组装衣柜要使用的五金件,在他家人的催促中就匆匆结束了物品搬出。 事发次日后,骆文博电话联系我见面协商赔偿付款事宜,我们约定的是晚上8点到我家见面,在电话中也商定好了,在没有衣柜票据的基础上,五金件也没有,希望他见面时带上五金件,我找家具城的人组装,先做简单组装搭配,只要衣柜能完整搭配起来,愿意接受1400元的全额赔偿,骆文博本人在电话中是答应的,但在晚上骆文博带了3人,共4人一起到我家,放下五金件就要我付钱,我说我通知安装人过来,她们家人不同意,我说你们没有票,五金件和家具不是放在一起的,东西如果是齐全的我一分不少的赔偿,骆文博本人不说话,他的家人就开始辱骂我是无赖,在没有收到衣柜五金件的情况下结束了赔偿沟通。 在2018年12月份,骆文博本人电话通知我到法院门口与法院的工作人员见面,在我了解到不是合法流程的调解和开庭,我建议骆文博本人和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到现场看完实际损失后再确定赔偿,不要利用职务之变,以权力和职务优势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不接受官官相护的赔偿。在2019年骆文博找社区工作人员到我家人谈话,他本人没来,社区工作人员到家中了解情况,看到了我搬出的衣柜板材,没有损坏发生,也不影响正常使用,表示骆文博的赔偿要求不合理,说回去后会反应这个结果,但后期就没有了消息。 在2021年冬季,我接到法院调解厅的通知,并按时到达进行调解,而骆文博本人没有出现,反而以他岳父程锐堂的名义进行上诉,到厅的代理人是骆文博妻哥,在此期间骆文博爱人还在给调解人员打电话,调解人员对她爱人很客气,因为当时骆文博爱人在组织部上班,电话沟通的不是调解案件,而是工作问题,虽然这通电话与本案无关,但这种工作关系给调解结果就有失公平,后来经过工作人员的规劝调解,我愿意接受退还渗水事件中没有损坏的衣柜,并支付500元精神损失费,对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是:赔偿后要我将衣柜搬运至他们的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我拒绝了这种不合理要求下,最终调解失败。 2023年8月,关于这起渗水事件法院开庭,起诉人是骆文博岳父程锐堂,我不认识此人,在案件发生后也未曾接触过此人,与我沟通的联系人一直是骆文博,而原告住在文化小区,事件发生地是瑶池明珠,开庭后,我就提出了案件原告适格主体不对,但法院驳回了我的诉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事件发生时的录像,影像材料中可以看出地下室存放的衣柜包装并不完整,并不能保证衣柜的完整性,而原告要求我原价赔偿衣柜,并且恢复地下室原貌,庭审结束7日后,我收到了判决书,判决结果是赔偿原告1200元,并恢复地下室原貌,没有提及衣柜最终所有人以及衣柜是否完整的问题,判决结果没有事实根据。 这样的判决我不能接受,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提交了上诉申请。理由:1、程锐堂居住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企业局家属院2号楼1单元302室,而事件发生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瑶池明珠9号楼3单元地下室,程锐堂非该地产权人,没有权利要求地下室屋顶恢复原状。 2、事件发生后,程锐堂本人并未做出过任何索赔沟通,两次出现的不同索赔人是否具备事发损失地,不动产所有权权力,需提供法律依据,而程锐堂不是事发地产权所有人。3、从质证光盘中可以看到,地下室内的衣柜,是购买后两年没有安装的,包装并不完整,没有五金件,质证的收款收据只能证明购买过,但不能保证购买两年后衣柜的完整性,而索赔人也不同意以衣柜组装结果来证明衣柜的完整性。质证收条是索赔人要求写的,如果不同意索赔要求,索赔人是不同意衣柜搬出地下室房间,降低损失,维护邻里关系;所以,被告人再二审中可以提供收到的衣柜板材照片,证明该衣柜并没有因漏水造板材损失。需要阜康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赔偿方式。 2023年12月7日,法院对此次案件上诉申请进行质证,质证结果是: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这次事件发生至今的处理结果,我本人对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不能接受。 1、骆文博没有提供地下室所有权证明。 2、案件发生至起诉前,都是骆文博本人与我沟通赔偿事宜,为什么起诉人是他的亲人,不是他本人。 3、事件发生后要求赔偿才给开门,索要衣柜购买证明,对方说没有,次日4人到我家闹事,依然不能提供证明,为什么开庭后就有证据证明了?这张票据的真实性为什么没有人查证? 4、发生损失,是不是要及时止损,如果不及时止损,是不是要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骆文博给我的就不是完整衣柜,为什么要按完整的衣柜进行赔偿? 以骆文博这种做法,如果常年停在那不开的车,被人碰了,那车主是不是就可以起诉肇事人赔偿车款而不是维修呢?如果法院都是按这种态度进行审理案件,我们的公平公正合在,公民权益谁来维护? 阜康市居民:杨淮风 2023年12月15日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4-02-27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法院判决不公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反映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调查情况: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新2302民初1750号原告程锐堂与被告杨淮风、杨淮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庭审查明,被告杨淮伟系案涉漏水房屋阜康市瑶池明珠9号楼3单元101室房主,因杨淮伟不在此居住,其妹妹杨淮风照看该房屋,程秀云家地下室位于杨淮伟楼下,2018年11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杨淮伟家中因厨房净水器水管发生漏水,造成厨房地面积水,水漏至楼下程秀云家地下室,造成程秀云父亲程锐堂放在地下室的一组四门衣柜等物品被水浸泡。当日程秀云家属与杨淮风达成协商意见,杨淮风同意赔偿原告的衣柜款,并将未组装的衣柜板材拿走后,向程秀云家属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3单元地下室泡水衣柜一套。后期因衣柜组装问题双方协商无果,至今未赔付。另查明,原告程锐堂2016年10月20日以1,400元价格购买衣柜,未组装使用放置于其女儿程秀云家地下室。原告提交的视频等能够证明漏水事实存在,被告亦对漏水事实无异议。 经法庭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之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被告杨淮伟未保管好自家水管以致跑水后未及时发现采取补救措施,跑出的水淋漏至原告家地下室是客观事实。原告地下室放置物品及房顶被淋湿受损,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淮风受托照看房屋,代房主与原告方协商赔偿事宜,同意赔偿损失并拿走受损衣柜后出具收条,是债的加入,与杨淮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程锐堂虽非地下室所有人,但其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云系父女关系,受损物品为原告程锐堂所有,为减少诉累,要求被告赔偿衣柜损失及将水淹房顶修复恢复原状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供被损衣柜收据1,400元,鉴于原告2016年10月购买至2018年被水淹,虽未安装使用,但已放置2年,法院酌定扣减折旧费200元。判决被告杨淮风、杨淮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锐堂因房屋漏水导致的衣柜损失1,200元,对水淹地下室屋顶恢复原状。 判决后,杨淮风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出原告主体是否试格及赔偿金额的问题。再审审查认为,原告与地下室产权人的亲权关系,原告将自己的财产放置在女儿的地下室,因为申请人房屋漏水导致自己的财产受损,要求申请人赔偿并无不当。其次关于赔偿数额部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曾经因为衣柜的价值达成过协议,并形成过一致意见,故原审法院判决数额根据双方约定价格为基数进行调整,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杨淮风、杨淮伟的再审申请。 办理情况:反映人认为原告家属系公职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干扰办案,法官偏袒导致判决不公的情况。原告家属工作情况以及被告家庭情况与案件无关,并非法官审查内容,对其反映的原告家属系公职人员的情况,办案人员并不知情。案涉判决依法有据,并经再审驳回。因此,反映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人民法院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4014。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4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