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欠薪 | ||
来信时间: | 2023-11-17 | ||
信件内容: |
领导您好:我叫张强,我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10月10日在阜康市阜华雅苑商住小区工地上班,共计上班205天,每天400元。上班期间借支10000元。剩余人民币72000元至今未给予支付。该项目由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承建,同时我们在该工地一起上班的工友都没有拿到完整的工资。我们11月初就已经向劳动局反应该情况,劳动局也已经受理。但是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现在天气转冷,生活困难,希望领导能帮帮我们解决欠薪问题!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4-02-27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拖欠工资,吃住困难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属实。 反映人于2023年3月15日-10月8日在阜康市阜华雅苑商住小区从事电工。2023年10月9日到阜康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表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未支付,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闫向向到现场核实处理,10月10日,反映人、公司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到劳动监察大队当面核实,经双方沟通,公司表示反映人系彭红兵招用,彭红兵与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劳务承包协议,公司前期已按照彭红兵提供的工资表足额支付反映人10000元工资,剩余劳务费、工程利润等费用300万余元已超额支付给彭红兵,反映人等人现在反映的47000元工资(72000元已支付一部分,剩余47000元)公司不予认可,同时表示反映人及其妻子应当通过司法诉讼其包工头彭红兵维护合法权益。截至2023年11月2日,反映人等人包工头彭红兵到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欠薪问题,经劳动监察大队对彭红兵进行笔录采集,确认彭红兵拖欠工人工资事实存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彭红兵作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施工单位允许其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办理情况:针对反映人反映的问题,经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总承包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方于2023年12月5日将反映人47000元工资支付完毕,反映人表示满意。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2324108。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