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拖欠工资 | ||
来信时间: | 2023-10-20 | ||
信件内容: |
领导你好!我们在4月5号至10月8号在阜康市阜华雅苑干工地,工种电工,4至5月份公司打卡发了6000元的生活费,6至10月份没发过工资,现在活干完了,说好的一星期发工资,没有发,去年疫情没挣上钱,今年结果挣了点,拖欠着,现在再阜康市山水华府工地上住,晚上又冷,生活费都没有了,难着,拖欠谢尚国工钱39200元,拖欠蔡风琴(是我妻子)工钱14190元,家里有父母和孩子还等着生活呢,望领导帮帮忙,10月17号下午5点多,领导给我回访了个电话,好高兴,谢谢领导的重视,能把我拖欠的工资尽快解决一下,谢谢领导,帮帮忙,。劳务公司:新城建筑第九项目部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3-11-10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拖欠工资,生活困难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属实。 反映人及其妻子于2023年4月-10月8日在阜康市阜华雅苑商住小区从事电工。2023年10月9日到阜康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表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未支付,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闫向向到现场核实处理,10月10日,反映人、公司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到劳动监察大队当面核实,经双方沟通,公司表示反映人系彭红兵招用,彭红兵与公司有劳务承包协议,公司前期已按照彭红兵提供的工资表足额支付反映人6000元工资,反映人等人现反映的53390元工资公司不予认可,同时表示反映人及其妻子应当通过司法诉讼其包工头彭红兵维护合法权益。2023年11月2日,反映人等人和包工头彭红兵到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欠薪问题,经劳动监察大队对彭红兵进行笔录采集,确认彭红兵拖欠工人工资事实存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彭红兵作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施工单位允许其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同时公司反映的已经将彭红兵300万余元劳务费支付完毕的情况不属实,彭红兵表示本人承揽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新疆阜康市阜华雅苑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和“乌鲁木齐碧桂园小区建设项目”水电安装及维修,新城公司将阜康项目部分工程款用于支付乌鲁木齐碧桂园项目工人工资,所以导致阜康市工人工资未支付到位。 办理情况:针对反映人反映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已进行相应证据材料收集,同时决定立案处理,立案编号(人社劳监字【2023】76号),11月2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前清偿,逾期不处理将根据《劳动监察条例》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社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23025。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