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刘静车祸理赔 | ||
来信时间: | 2022-03-28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好: 我是受害者刘静的儿子我想咨询下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都下来两个多月了保险公司把钱都打法院一个月了确迟迟不见法院通知,打一次电话就等着 等着!最近才知道钱可能打错地方了不知是院方的错还是保险公司的错!我们家是农村的家里本来就紧紧巴巴的,我就想问能不能快一点啊 我妈从车祸以后在家修养半年还有一个卧床的父亲每月需要打钱照料 车祸的医药费也是借的 我爸岁数也大了在外打零工维持生活!!!拜托了能不能快一点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2-08-04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车祸未理赔”的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答复,经阜康市人民法院调查,现答复如下: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情况属实。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2022年1月24日,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2302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3,171.1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生效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公司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指定案款专户打款时,因书记员提供账户出现失误,导致该款未及时进账,后及时予以纠正,现该理赔款已进账,并退付完毕。 办理情况:收到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阜康市人民法院立即联系信访人,告知其退付案款办理情况,并协调案件承办人及时更正案款账户信息,后保险公司重新按照正确账户信息打款,并由案件承办人及时对案款于2022年5月18日进行了退付。经与信访人联系,信访人对此处理意见表示同意。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7053。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2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