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求助 | ||
来信时间: | 2021-06-02 | ||
信件内容: |
求助人:新疆天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053161035D,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雪莲花路瑶池明珠小区6号商业楼西段3层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道春。电话:17881005888。 事实与请求理由: 我公司的财产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5月14日陆续在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乌准铁路南侧厂前路北侧)发生被盗窃的现象,被盗窃财物高达2000000元左右。 我公司自备设备及生产、生活、办公等工具向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焦化”或“对方”)提供生产装置范围内的保运施工及生产装置运行故障应急临时安排的工作,报案人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并于2020年12月31日退场,但在进行退场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我公司工器具及设备等物品退场,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工器具及设备遗留在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厂内并要求对方进行妥善保管。期间,我公司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配合进行工具、设备等材料退场的工作并返还附件中的全部物品,否则相关物品在对方发生的损坏、损耗及丢失,对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多次进行交涉,但对方并未返还。 直至2021年5月13日23点左右,我方得知存放物品的房屋门锁被撬开,我公司的材料、设备、电缆、电线、电焊机及大量电动工具被盗,相关损失高达2000000万余元。我方第二天紧急联系对方负责人,要求到现场进行核实,但被对方无理拒绝,在对方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下,盗窃行为将越来越猖獗,我方损失还有可能继续扩大。 我方随后向阜康市刑警大队报警,我方也提供了相关证据,刑警大队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侦查。 我方自备的设备工器具及物品,属于我公司自行采购,证据确凿,毫无异议,现在在对方厂区内被盗,多方诉求无门,所有现恳求阜康市政府领导能够管一管,主持正义,要求相关执法部门立案侦查,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1-12-24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关于盗窃行为的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公安局进行答复: 2021年06月02日信访人反映称其公司(新疆天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存放至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内发生盗窃行为。希望相关执法部门立案处理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新疆天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拨打110报案称其公司财产在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内被盗。阜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警后迅速出警,阜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得知:新疆天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存在经济纠纷问题,新疆天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称的被盗物品与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存在归属纠纷问题,新疆天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起诉至五家渠市人民法院,其中一项起诉内容为新疆天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称的被盗物品的归属问题。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称其厂区内未发生任何盗窃案件。因新疆天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证实其报称被盗物品的归属问题,其公司与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存在的问题为经济纠纷。与新疆天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称物品被盗的事实不符,固我局无法立案侦查。 办理情况: 阜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告知新疆天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去五家渠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公安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97622。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