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求助信 | ||
来信时间: | 2021-02-04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孙伟,男,今年46岁,家住阜康,无固定职业,一直跟着别人接一些外墙保温、粉刷等小活以此来养活一家老小。在2017年5月17日,经别人介绍与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福酒店楼梯间地下车库粉刷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施工一半要付给我总劳务费的25%,施工完后付总劳务费的50%,2017年年底分次分批付完全部劳务费。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完成了粉刷工作,但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无钱为理由一直拖欠我的劳务费至今。 2019年11月6日,我将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同年12月2日阜康市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对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判决如下: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我劳务费355000元。直至今日该公司还是没有给我支付一分钱。因在施工期间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都是我借钱垫资支付的。现已经负债累累,要债的人每天都上门来要钱,家里的孩子老人被吓得不敢出门。 连着两年因疫情原因已经没有任何收入,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我也是走投无路,临近过年,一家老小都在等着这点钱还债过年。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给我一个答复!谢谢! 孙伟 13699994006 13639906900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1-02-20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判决未执行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答复: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情况属实。2019年11月6日,我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新23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被告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孙伟支付劳务费355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信访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告金福酒店的房产及土地目前已被昌吉州纪检委查封,我院暂时不能处置金福酒店的财产。且被告金福酒店的系列案件我院执行局已多次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汇报,申请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级执行。办理情况: 收到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我院立即联系信访人,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目前积极争取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福酒店系列案件提级执行,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7068。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