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法院收我25元诉讼调解费给我别人的诉讼费发票作为收据,是法院规定吗?法院的这个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悖? | ||
来信时间: | 2020-11-12 | ||
信件内容: |
一、事件:法院10月26日收了我25元的调解费(微信付款凭证),当时法官说忙没时间开票据,后于11月11日在我的催要下,给了我一张付款人为**公司10月26日的发票,我提出付款人是我,发票付款人一项应该是我名字的异议,法官告诉我说:这是法院的规定。 二、请问:收了我的款,给我付款人为**公司的票据是法院的规定吗?法院这个规定符合国家财经制度吗? 三、建议:法院是国家法律实践的社会窗口,是神圣的法律实践部门。希望法院公职法律工作者加强学习,思想行为上时刻彰显依法治国的政治意识;敬畏法律、敬畏法院、敬畏法律工作岗位:时刻践行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实践原则,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0-11-25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法院收取诉讼费开具别人的发票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答复: 经阜康市人民法院经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信访人反映情况属实。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疆绿亿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为葛翠萍所居住的小区清理垃圾,葛翠萍支付垃圾清运费120元。2020年10月26日,新疆绿亿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将葛翠萍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垃圾清运费120元。经我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葛翠萍于2020年10月26日向原告新疆绿亿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垃圾清运费120元(当庭给付);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翠萍负担。当日,葛翠萍称未带现金,便提议将垃圾清运费、案件受理费共145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发给法官,由法官将现金支付给原告新疆绿亿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承办法官遂同意,并于当日将现金交付给原告新疆绿亿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绿亿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亦出具收条为证。 另查明,信访人与被告葛翠萍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11日,信访人来我院要求开具诉讼费票据,我院向其出具10月26日当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的票据,信访人提出异议。 本案中的案件受理费25元系原告新疆绿亿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在立案时候缴纳,在(2020)新2302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由被告葛翠萍承担。因为阜康市财政局要求我院退诉讼费用每季度仅能申报一次,统一拨款,统一发放。我院承办法官是基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向被告收取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应反映人要求,我院将支付给原告的诉讼费25元及票据收回,将该诉讼费用缴纳至法院账户,并开具了缴费人为被告葛翠萍的诉讼费票据,待第四季度财政局统一退诉讼费用的时候将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5元退给原告。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7068。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