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对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查取证权的投诉 | ||
来信时间: | 2025-07-10 | ||
信件内容: |
对于法律服务所代理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调取被告的信息,或出警记录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经我所法律工作者向公安局提交了调查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执业证复印件、证据材料等,被告知只能给律师调取,不给基层法律工作者调取,直接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冲突,属于违法设定限制,依法应无效。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5-07-28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反映人反映的“关于对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查取证权的投诉”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指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识别自然人的有关各种信息。”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综上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证据类型,且未得到个人信息当事人的同意,市公安局不予调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办理情况:针对反映人反映的问题,阜康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已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反映人。反映人对答复情况表示已知晓。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97622。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