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交通事故投诉 | ||
来信时间: | 2025-02-16 | ||
信件内容: |
关于2025-01-25交通事故投诉的再次投诉 阜康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我于2025年1月25日投诉1月12日凌晨五彩湾重大交通事故中嘉辉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大失职及不担责问题,贵局通过市长信箱给了我们答复。从答复情况看,有些情况属于我们对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没有充分了解,导致投诉情况不属实。还有些情况只是交通运输局听信了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的一面之词,答复内容不属实,为此,该回复我们表示不接受,并再次投诉。 1.“该公司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并做安抚工作。”此信息不实。真实情况是:事故发生后第三天(1月13日)中午,我们通过114查号台及相关部门电话才联系到公司业务员冯振华,她只是在电话里说公司负责人回老家了,正在往回赶,这样的谎言一直持续到1月15日,然后1月16日公司派假法律顾问(说是1月15日刚聘任,但资料为假,我有照片为证)尹诗、冯振华及两个不相干的人来威胁恐吓,哄骗拖延时间,打公司负责人秦春友(电话18195966895)的电话20余次一直不接。没有公司的任何人安抚家属一次。最后结果说他们公司没责任,公司就连一次的正式沟通都没有。 2.车辆所有人为嘉辉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车辆经营合同中乙方为彭国平,但驾驶员为张斌。张斌驾驶由彭国平运营的公司车辆,公司难道不知道吗?既然知道,为啥不按合同进行车辆管理? 3.车辆所有人为嘉辉运输有限公司,买保险或者督促买保险就是公司的事了,公司为何不买保险?既然知道张斌驾驶的车辆是彭国平的车辆,为何不阻止脱保28天的车辆还上路运输。 4.“到目前,家属已将死者运回甘肃省陇南市,1月26日死者已安葬。”家属将死者运回家乡安葬实属迫不得已,年关已近,新疆暴雪,身无分文。并不是我们同意了公司没责任。死者我们能够运回去,也能够重新运回公司。 5.“阜康市交通运输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但截止今天,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调查和办理结果。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5-04-01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反映人反映的“要求交通运输管理局依法处理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属实。 1.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未做到安抚工作。 2.管理车辆经营合同中乙方为彭国平,该公司未与死者签订合同,情况属实。 3.新B83575车辆已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购置商业保险(上一次购买商业保险起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5日)情况属实,该公司提供了工作人员与死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月6日提醒和督促死者购买商业保险。 4.家属已将死者运回甘肃省陇南市,并于1月26日安葬。情况属实。 5.阜康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1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2月25日已做出处罚。 办理情况:一是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在事故中公司对家属安抚工作存在不足。接到投诉后,市交通运输局已要求企业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因死者家属和公司存在纠纷,为帮助家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主动为家属提供了免费法律咨询律师的联系方式,助力家属获取专业法律意见和帮助,引导其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纠纷。 二是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1月26日对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存在以下问题:(1)对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对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2024年10月至12月份共3个月未做到全覆盖;(3)未按照GPS规章制度对违章进行处理;(4)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未做到全覆盖。问题(1)、(2)项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限期整改事项(3)(4)目前已整改完毕。 2025年3月5日,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已与反映人联系,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反映人,反映人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22230。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5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