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交通事故投诉 | ||
来信时间: | 2025-01-25 | ||
信件内容: |
阜康市交通运输管理局:1月12日凌晨五彩湾重大交通事故中,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新B83575半挂车追尾起火,车毁人亡,死亡司机躺殡仪馆已11天,公司不闻不问,只是派不相干的人来欺骗威胁、拖延时间,负责人电话不接。经了解,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运营,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没有对驾驶员进行任何培训,允许没有运营资格的驾驶员参与运输车辆。上述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请贵局依法执法,责令妥善处理事故,并依法作出吊销运营资格及罚款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5-02-11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要求交通运输管理局依法办理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反映人反映的新B83575车辆已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购置商业保险(上一次购买商业保险起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5日)情况属实。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未对新B83575车辆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属实;新B83575车辆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证件有效期:2022年1月21日至2028年1月20日,发证机关为陇南市交通运输局),具备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反映情况不属实。 反映人反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具体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核实,该公司不存在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核实,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性质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不属于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者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款只针对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客运站)要求,不适用普货物运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本条款只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驾校)要求,不适用普货物运输规定。 办理情况:针对反映人反映的问题,阜康市交通运输局派执法人员对阜康市嘉辉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存在未对新B83575车辆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阜康市交通运输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该公司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并做安抚工作,目前家属1月25日将死者运回甘肃省陇南市,1月26日死者已安葬,关于伤亡赔偿纠纷的问题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22230。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5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