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求助信 | ||
来信时间: | 2024-07-14 | ||
信件内容: |
本人2020年与阜康市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新疆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阜康市晋泰一煤矿周边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一标段项目至今未给我结清尾款。2022年-2023年本人两次求助马书记,求助后自治区督察组及昌吉州督察组与我联系,并高度关注。自治区督查组去往阜康市当天,宏达公司也让我前去协商,宏达公司让我提供签订合同款及所有发票,并给我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于2023年9月22日前支付完晋泰一煤矿项目所有工程款,但如今余453000元未支付。 由于宏达公司长期未给我回复且未兑现承诺,我于2024年4月再次求助,求助后宏达公司说阜康市财政局并未拨款,所以没法给我付款。事后,我多次打电话询问,宏达公司依旧不给我付清尾款。 尊敬的领导,自我2020年至今一直在往返于阜康催要余款,来回浪费的时间、车费不计其数,我已身心俱疲,如今也难以维持家中日常开销,生活困难,望领导给予帮助。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4-10-18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要求解决新疆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拖欠45.3万工程款”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阜康市晋泰一煤矿周边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一标段项目中标单位为宏达公司,项目建设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宏达公司中标后将项目分包给反映人,该项目合同总价为284.51万元。项目完工后,市自然资源局共向宏达公司支付工程款66.58万元,剩余217.93万元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 2023年3月20日新疆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阜康市晋泰一煤矿周边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一标段项目工程欠款一事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法院判决市自然资源局向宏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231.23万元。 宏达公司为化解阜康市晋泰一煤矿周边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一标段项目工程欠款事宜,在市自然资源局尚未向宏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下,公司积极筹集资金,于2022年2月-2024年2月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和向上级公司借款,垫资向反映人分期支付工程款122.49万元,剩余工程款45.3万元未支付。2024年2月,经宏达公司与反映人协商,剩余工程款待市自然资源局向宏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再予以支付。 办理情况:7月15日,经宏达公司再次与反映人进行协商,宏达公司先向反映人表达了歉意,协商后反映人不同意以资产化债,宏达公司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2302民初76号判决,督促市自然资源局尽快向宏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待工程款到位后支付反映人剩余工程款45.3万元。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电话咨询,联系电话:15894771132(张桃 宏达公司行政部主任)。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4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