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希望政府出面解决企业生产用水问题生产 | ||
来信时间: | 2024-04-20 | ||
信件内容: |
阜康市水利局因为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23年不会报计划用水报表,2024年不给生产用水,使该企业无法生产。请市长快速解决。因为一年之计在于春。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4-10-17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要求政府解决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用水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属实。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取水许可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2023年12月6日,阜康市水利局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通知相关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用于2024年水资源量分配。为确保通知到位,阜康市水利局分别于2023年12月29日(李英)、2024年1月4日(孙莉娜)、2024年1月9日(于文俊)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通知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截止2024年2月底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仍未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故2024年未给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配水资源量,现2024年水资源量分配方案已报州水利局备案且取得批复。因2024年工业地下水水资源量已分配完毕,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分配水资源量,故无法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供水。 办理情况:针对反映人反映的问题,现已要求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补交2023年度取水情况和2024年度取水计划,并向州水利局申请为1336号机电井分配水资源量3万方,用以保障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用水。4月23日,在水利局办公室与反映人现场对接解决该问题,反映人对该问题解决措施无异议。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水利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21930。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