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暖气费、物业费不合理收取的求助 | ||
来信时间: | 2023-05-04 | ||
信件内容: |
领导您好: 2021年5月7日本人在翡丽湾买了一套住宅,一直未装修、入住。 拿房的时候,物业就额外收了4755元,说是交物业费、暖气费等,今年又要收取物业费、暖气费等。疫情管理的缘故,物业服务是暂停的。(暖气费一部分人是单价18元,一部分人是22左右),为什么收费标准不一样?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3-05-21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关于暖气费、物业费不合理的”的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答复。 经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核实,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2021年10月信访人办理入住,但一直未居住,信访人对在此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有异议,对疫情期间物业费减免政策不清楚,反映情况不属实。 办理情况: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尚未出售、未交付或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交付公告结束次日起计算交纳。因此信访人应从办理入住手续次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 根据疫情期间减免物业费的相关规定,疫情期间减免物业服务费一个半月,对于已缴纳的业主延长相应的服务期限,因此信访人交纳物业费时可减免物业服务费一个半月。 信访人反映办理入住时缴纳的4755元费用,经核实其中装修垃圾清运费:261.1元,采暖费:2414.6元,预缴电费:200元,物业服务费(2021年10月16日--2022年12月31日):1879.8元,合计4755.50元。 我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已于信访人联系,对以上问题逐条解释,经与信访人联系,信访人对此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31620。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3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