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李文权滥用职权 | ||
来信时间: | 2022-01-24 | ||
信件内容: |
李文权法官,滥用职权,恶意冻结本人账户,对事实依据闭眼不见,将本人电话微信拉黑!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2-02-10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关于法官冻结其银行账户的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答复: 经核查:信访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原告龚菊花诉被告宋望辉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新23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因上述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龚菊花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阜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1027元。2022年1月12日,依申请人龚菊花的财产保全申请,反映宋望辉为逃避执行,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私自进行变卖并进行了变卖款项的转移,其中包括转移至信访人名下的情形,据此,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新2302执保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信访人及相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办理情况: 收到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我院立即联系案件承办人李文全,调取了案卷,核查了案件情况,告知了信访人执行案件的办案流程情况。因信访人本身就是执行财产保全案件中的被申请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执行案件及依据龚菊花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章节的法律规定,若信访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不当或有错误,可依法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或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去解决。现该执行案件正在办理中,信访人反映法院不应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显属不当,无法律依据。 2022年1月27日经与信访人打电话联系,信访人对此处理意见表示同意。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7053。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2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