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城管治理车辆违停的建议 | ||
来信时间: | 2021-10-21 | ||
信件内容: |
10月21日上午我的车辆在小区门口因违停被城管部门上锁,小区车位不足此处一默认为小区的停车位,并没有占用消防通道天天都会停满车辆。在去办理处罚手续的过程中看到也有很多没有收到任何告知和提醒的情况下被突然锁车,期间还有当事人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的情况,办事人员态度蛮横,解答不出当事人质疑时就只会以“这是法律规定”来搪塞,事件中还有群众录制了视频,这可能会对执法部门的形象造成影响。 就城管开始整治车辆违停的事情上,作为阜康市民我们都是非常支持的,但就我遇到的这个情况我提几点建议: 1、多年来的停车习惯,有些地方确实违反规定是否可以设立告知牌,在锁车前是否可以先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先让人知道该停哪不该停哪; 2、根据法规规定,违规停放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的罚款20元至200元之间,但此次我们的城管是不管任何理由直接顶格处理罚款200元,为什么就没有一个教育期,直接一上来就是顶格处理,我们的执法部门就这么没有耐心没有包容性吗? 3、即使车辆出现违停,车辆也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在上锁时不能损害当事人的财产; 4、直面群众的窗口应该可以降降火消消气,多点耐心。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1-11-10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关于小区门口默认停车位上车辆被锁,执法人员态度蛮横的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答复: 我局在第一时间进行了了解并与当事人联系进行了沟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建议和提出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解答。 (一)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明确的告知当事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的制定,对该当事人违规停靠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办事人员态度蛮横,解答不出当事人质疑时就只会以‘这是法律规定’来搪塞”,以上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我局在9月15日至10月15日通过各类媒体等宣传方式面向社会发布了《阜康市规范停车征求意见稿》,并在各类前期未划定停车位位置对违停车辆张贴了《规范停车告知书》,同时对市区可划定停车位进行规划,画设相应数量的停车位。 (三)因锁车器老旧,已申请更新换锁车器,并要求工作人员锁车时注意方法,爱护车辆。对锁车时损害的轮毂已进行维修处理。 (四)对于提出的窗口人员有耐心的建议,我们虚心接受,并对当时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对其警示教育。 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以“721工作法”对乱停靠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10月23日我局与信访人电话联系,说明情况,信访人对答复意见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33806。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