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阜康市阜新派出所民警判定事故认定书不公平 | ||
来信时间: | 2021-10-14 | ||
信件内容: |
21年10月4日晚上大概九点左右,在阜康市锦都假日酒店附近,我在直行道上正常行驶,我右方的消防车强行变道导致我车辆严重受损(消防车没有执行公务,也没有拉警报),派出所的民警却判定我为全责,还让我给消防车修车,我感到非常不公平,精神压力特别大,我车上有行车记录仪,记录了当时事故的全过程,恳请领导为我的不公平做主。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1-11-10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关于阜康市阜新街派出所民警判定事故认定不公平的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公安局进行答复: 经核实:信访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信访人于2021年10月4日20时52分,驾驶车牌为新BT3172小型轿车,沿阜康市准噶尔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过程中,超越同向右前方刘爽驾驶号牌为新·X5269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正在变更车道的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出租车乘客张丽文腿部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 1、从新BT3172出租车驾驶员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可看出车号为新·X5269的消防车沿阜康市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锦城商务酒店十字路口处等红绿灯时已开启左转向灯,该出租车停在消防车后方,绿灯时车号为新·X5269的消防车左转行驶至准噶路,左转灯为连续开启,该出租车未保持安全车距,紧随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新BT3172出租车内乘客证实出租车跟随新BT3172消防车左转后靠至左侧栏杆提速超越消防车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 2、信访件中信访人提出消防车没有执行公务,也没有拉警报。经审核,案卷内附消防大队国庆期间执勤方案,可证实案发当天消防车辆在执行公务,社会车辆应当履行避让义务。由于夜间执行公务时开警笛会扰民,按要求夜间执行公务时开启警灯即可。 3、此事故当事人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此事故当事人刘爽违反驾驶机动车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之规定造成此交通事故。 办理情况: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2021年10月24日阜康市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组织大队领导、业务骨干及阜新街派出所领导、办案民警召开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会议,对该起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讨论,由于消防车驾驶员存在实习期内驾驶特种车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大队研究决定,撤销阜新街派出所下发的第652326120211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大队重新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公安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97630。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