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债务案件执行太久 | ||
来信时间: | 2021-10-14 | ||
信件内容: |
本人陈相森,与被执行人时会玲,关于债务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1月25日,阜康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并与同年12月份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但直到目前仍没有执行结果,期间,我也向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2次再度执行申请。所以请领导帮我过问一下,是什么原因一直没有执行结果,都是急需的钱,麻烦了,谢谢!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1-10-27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关于案件法院至今未执行的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答复: 经核实,信访人与被执行人时会玲合同纠纷一案,信访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23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034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余额不足,已做冻结,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查询无信息;车辆查询中被执行人名下新BWJ999号思威牌车辆已被采取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提出本案与信访人协商解决,提出其无法一次性付清,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现在起诉刘家伟违约一案,起诉标的为26万元(该案以双方已经协议解除合同,不存在单方违约情形,故驳回了时会玲的诉讼请求),待拿到该笔款后,在2019年1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案款为由提出和解方案,信访人同意该方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时会玲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信访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人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时会玲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余额不足,已做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均无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新BWJ999号车辆采取锁定措施,因车辆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车辆确切地址,暂无法处置。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时会玲联系,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其称自己一直在四川的女儿家里,因女儿生了孩子,在照顾孩子,无法回新疆为由,一直未支付欠款。 办理情况: 针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已督促执行案件承办人加快对被执行人时会玲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核查力度,并及时回复信访人,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目前已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对时会玲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同时,也联系了时会玲,时会玲承诺近期会根据疫情情况返疆来阜康市法院办理案款缴纳事宜。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7031。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