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生二胎后被要求退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21-07-23 | ||
信件内容: |
生一胎后,女方户口所在地阜康市城关乡南湾村发放了1500元补助,在国家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后,又生育了二胎,阜康市城关乡南湾村要求退还补助,麻烦给予政策解释!照此逻辑80年代初期违规生育二胎所缴纳的罚款是否也可以退还。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1-08-17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关于生二胎后被要求退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进行答复: 经核查:信访人的妻子属农业户口。夫妇俩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于2007年8月30 日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享受了1500元独生子女奖励金,夫妇俩于2017年6月20日生育第二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条款释义第二十八条: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城乡居民,以及2017年1月28日以后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将不再发放《光荣证》;城镇居民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之后又生育第二孩的,收回《光荣证》,他们夫妇俩于2017年6月20日生育第二胎,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将收回他们夫妇俩独生子女证及一次性奖励金。 奖与罚,奖是国家对你计划生育作出的贡献进行的奖励,夫妇俩于2017年6月20日生育二孩,按照当时的政策需收回独生子女证及一次性奖励金。因夫妻俩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所以不存在退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办理情况: 经城关镇南湾村村委会会议研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条款释义第二十八条,对信访人反映的生二胎后被要求退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问题诉求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条款释义第二十八条,2016年1月1日之后又生育第二孩的,收回《光荣证》,根据政策他们夫妇俩于2017年6月20日生育第二胎,将收回独生子女证及一次性奖励金。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13319055383。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1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