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检疫票影响家禽销售 | ||
来信时间: | 2021-06-12 | ||
信件内容: |
家里从事家禽养殖,年家禽销售在5万羽左右,主要销往乌鲁木齐。近期,兽医站在开检疫票时,要求出示《新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备案表》原件,复印件或照片均不行。乌鲁木齐来家里拉鸡的车辆基本全部都是晚上12:00至4:00左右,然而车辆到了,兽医站又不上班。今天去信访协调的,兽医站工作至凌晨三点,但实际工作中,打了很多电话说只到夜里12:00,之后就不管了。 意见建议: 1.制度规定的制定要符合实际(没有考虑大养殖户夜晚卖鸡的实际),更要利于操作,否则制度规定就失去了生命力。 2.制度规定的制定要有依据,据鸡贩子了解,全区市县仅阜康有这样的要求,那么制度制定依据在哪里,或者阜康的特殊之处在哪里? 请尽快协调解决,目前每天仅成本就需五六千,若影响销售,若算上滞销损失,每天损失一万元左右。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1-06-29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关于检疫票影响家禽销售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城关镇进行答复: 经核实:信访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养殖户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提供《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备案表》原件,信访人认为拉鸡的车辆基本全部都是晚上12:00-4:00到,无法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或照片。为减少养殖户损失,城关镇农业(畜牧业)工作人员工作至夜晚12点为养殖户开票。 办理情况: 1.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第八条“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农牧〔2018〕263号)中第十条“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前,货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供《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备案表》”,“发现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我镇兽医部门严格履职尽责,落实产地检疫相关法规政策,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 2.介于信访人前期反映的问题后,我镇高度重视,本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职责,克服人员短缺的因素,取消我镇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的备勤,每天安排1名工作人员值班至夜晚12点为养殖户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由于产地检疫需要现场查看动物的健康状况,夜晚光线差不利于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因此让信访人继续与鸡贩子协商,尽量在白天上班时间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备案表》原件带来,办理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城关镇兽医站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18094842630。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