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反映关于工商赔偿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21-03-12 | ||
信件内容: |
您好! 我父亲颜大斌于2019年6月25日18在阜康市公园六号项目受伤,2019年10月8日人社局认定工伤,2019年12月16日鉴定工伤10级,2020年4月8日劳动局仲裁庭,出具仲裁调解书(阜劳人仲字【2020】30号),2020年11月6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未落实清楚,和我们沟通分两次执行,分别是2021年1月和3月赔偿到位,2021年3月12日我父亲到阜康法院执行科,对于赔偿还未执行完成,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措施(失信人名单,冻结资产等),恳请领导解决,底层维权太难了,从工伤认定,到法院立案,我们跑了几十趟,从陕西到阜康,路费都花了几万,请求相关部门给予维权。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2-08-24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关于工商赔偿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法院进行答复: 经核实:信访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信访人父亲在被申请人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19年6月25日在阜康市公园六号项目部一标段工地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食指。2019年11月2日经阜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16日,昌吉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十级伤残。信访人父亲申请仲裁,2020年4月23日由阜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阜劳人仲字【2020】30号仲裁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2020年4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其中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 被申请人到期未履行仲裁调解,信访人父亲于2021年1月13日到阜康市法院申请执行。办理情况: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我院及时与被执行人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并下发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2021年3月12日,信访人父亲与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该案执行标的为10万元。2021年2月3日,被执行人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执行法官的督办下履行了5万元。3月12日上午,信访人父亲与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就剩余5万元欠款进行协商解决,看如何履行,期间申请人收到法院已经执行回来的案款5万元。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多次利用手机偷偷录制法院执行员与被执行人的谈话,执行员及时发现并制止。申请人的行为在执行局的执法记录仪中都有记载,申请人也承认自己在法院执法过程中私自录制是错误行为。2021年3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被执行人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2021年5月30前将剩余5万元赔偿款付清,对该案的执行也将持续加大力度。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7068。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