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用水户承担水表费用及安装手工费用与《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相关要求不符,请给出处理方案 | ||
来信时间: | 2021-01-20 |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是新疆阜康市明珠花园小区居民曹丽娟。2021年1月14日我在本网站提出投诉, “近日阜康市自来水公司主动上门排查,提出水表黑屏,后续无法充值使用,要求更换水表,并缴纳450元,态度极其恶劣。请问一下这个费用是根据哪个政府文件确定由住户承担的,450元由哪些费用构成。“。投诉后信访工作人员积极推进,联络相关部门,最终由阜康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与我多次沟通,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此前一味强调自来水成本,未正面回应问题,最后一次沟通自来水公司提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水供热供气管理办法》(目前该文件可查最新版为2009年)第十五条” (五)供热、水、气收费价格中已经包括分户计量表初装费、维修费、更新费的,该部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的规定,水表的更换费用应由住户承担,并正在查找相关政策文件佐证 “目前阜康市自来水价格中未包含该办法明确的维修费等费用” 的主张,以便与我进一步沟通。 但自来水公司这一主张与自治区及阜康市相关政策文件严重不符,请相关部门及领导给出明确答复,具体如下: 1.根据2020年7月14日发布的阜发改价〔2020〕9号《关于阜康市城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水 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其中具体写到 “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阜康市实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 对此我相信相关部门及专家已对阜发改价〔2020〕9号文件中所引用的所有政策文件充分研读,才引用在阜发改价〔2020〕9号中,并最终通过召开听证会等规范流程发布了阜发改价〔2020〕9号《关于阜康市城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且2020年1月1日本网站转载发布了”《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故我更坚信相关部门及专家已充分学习该文件精神,才对水价进行调整。 2.但在《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第六章 相关配套措施中(五)加大护表改造投入中,明确规定 “三是供水企业因实施抄表到户增加的供水设施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形成固定资产的要逐年分摊,供水设施产生的费用不再对用水户另行收费。” 按照本网站此前对类似问题回应时引用的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 “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同时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中第八条 “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我相信相关单位及专家必已深入领会上述文件精神及要求,并已按照文件中的明确要求将供水设施产生的费用充分考虑,结合供水成本等费用制定居民用水价格方案,才制定发布了阜发改价〔2020〕9号《关于阜康市城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文件。 但阜康市自来水公司积极为阜康市人民谋福利,响应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号召,主动上门排查,及时发现水表黑屏,更换水表后要求用水户承担水表费用及安装费用的事实严重违背《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的上述规定,请相关部门对用水户被收取水表费用及安装费用的事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给出明确答复,对居民被收缴的款项如何处理等给出后续处理方案。谢谢!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1-02-20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用户承担水表费用及安装手工费与相关要求不符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住建局进行答复: 经查: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针对信访人反映“用水户承担水表费用及安装手工费用与《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相关要求不符的问题,我单位于2021年1月27日就“城镇供水价格构成问题”致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1日市发改委关于《关于对阜康市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构成的复函》中已详细说明,城市供水价格中不含水表及安装手工费用,且在制定和实行阜康市城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时并未对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处理意见: 市发改委表示将在下一次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按照《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 198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五款“供水企业因实施抄表到户增加的供水设施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形成固定资产逐年分摊,供水设施产生的费用不再对用水户另行收费”等相关规定,将水表及安装费用计入供水价格成本。为保证水表正常计量,我单位将尽快与信访人联系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更换超期服役的故障水表。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正源供排水有限公司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32726。 附件: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阜康市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构成的复函》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