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阜康市公安局办事不利影响我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合法业务 | ||
来信时间: | 2020-06-05 | ||
信件内容: |
阜康市公安局甘河子派出所办案民警辛小波,范玉祥在2015年6月办理一起治安案件时,不按程序违规办理,在调查结束后未及时结案,导致案件办理调查终止,因我要注册公司,需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事实我未殴打他人,但通过公安网查询有犯罪记录,记录为殴打他人,岂今为止,我为这件治安案件多次奔走于阜康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大队,法制大队,多次找办案民警辛小波,范玉祥,至今再无结果。这件治安案件影响我正常注册公司,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望领导重视。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0-10-10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甘河子派出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将信访人按违法嫌疑人录入公安系统,影响其正常渠道办理合法业务的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公安局进行答复: 信访人因殴打他人,办案部门甘河子派出所将杨琦以违法嫌疑人录入公安机关的警综平台,调查后排除其嫌疑,并且办案民警在警综平台内已备注此人为“排除嫌疑”人员,故无需删除;后突发疫情,信访人杨琦于2020年8月10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乌鲁木齐开发区(头区)分局东山坡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此条违法信息被办案部门录入新疆公安大数据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阜康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已告知信访人,已化解矛盾。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公安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97512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