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阜康市城乡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垃圾清运设施以及清扫保洁机械设备采购猫腻重重 | ||
来信时间: | 2020-03-18 | ||
信件内容: |
阜康市城乡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垃圾清运设施以及清扫保洁机械设备采购 阜康市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出售招标文件,直至17日才对外发布招标文件,为什么?因为要修改原来政府通过的技术指标!阜康城市管理局马姓官员与招标代理公司新疆亚心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开说我们要修改技术指标!为什么改?要满足某商贸公司要求。 请问:阜康城市管理局,你们上报市政府3000万元设备采购难道没有完整计划?非要等到挂网后落实技术要求?上报市政府相关车型、技术要求与17日对外发布的招标文件你们修改了多少?多少车型多少技术要求你们改动了多少?10处还是几十处?为什么想改动?是不是大改小,高配改低配?是不是让中标方谋取最大利益。我要求城管局公布改动了多少处原技术要求、参数。 3000万元设备采购,十几种车型就两个标段,环卫产品、道路养护产品专业要求极高,不合理捆包是不是有意提高竞争门槛,让中标方争取利益最大、 请问招标代理公司新疆亚心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作为专业招标公司你们与投标方共谋修改阜康市政府审核通过的采购方案,知不知道这是违规、违法? 要求市政府派出纪、监委审核此次招标.因为阜康城市管理局上报市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的设备与17日发布的设备技术要求差异极大,出现了大型车改小型车、高配改低配。有可能出现高价中标。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0-03-24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你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阜康市城乡人居环境治理项目招标存在问题的问题”已收悉,由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答复: 阜康市城乡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建设、垃圾清运设施、清扫保洁机械设备采购项经市项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实施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实施招投标前期各项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阜康市城市管理局选择了新疆亚心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于2020年3月10日经阜康市财政局监督,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阜康市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公告中对项目名称、文件编号、采购预算、项目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报名时间、招标文件领取时间等相关信息做了详细公告,特别是报名时间、招标文件领取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17日。新疆亚心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7日下午统一给报名的投标人发布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为阜康市城市管理局会议研究确定的。因该项目涉及两大领域,一是生活垃圾分类建设及垃圾清运设施,二是清扫保洁机械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此项目结合实际,阜康市城市管理局划分为两个标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在3月10日发布的《阜康市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名称与该项目“可研报告”名称略有不符。因此,在3月11日再次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阜康市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变更公告》。变更内容为: 一、项目名称纠正:原名称:阜康市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纠正为:阜康市城乡人居环境治理项目。 二、一标段名称纠正:原名称:生活垃圾分类设备采购,纠正为:阜康市城乡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垃圾清运设施标段采购;二标段名称纠正:原名称:道路清扫保洁设备采购,纠正为:阜康市城乡人居环境治理项目----清扫保洁设备标段采购。 三、二标段技术修改:发布招标文件后,发现沥青保温车总质量和最高车速比原定的参数要小,因此经会议研究及时进行了修改,修改完的参数比之前的大,单价没有改变。修改如下:沥青保温车总质量≥18000KG改为≥25000KG;最高车速:88KM/h改为90KM/h。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28120。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