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FK002/2026-000005 信息分类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6-09
文号 阜政办规〔2026〕2号 是否有效
名称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K002/2026-000005
信息分类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6-09
文号 阜政办规〔2026〕2号
是否有效
名称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规〔2026〕2号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康市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9日


阜康市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阜康市国有农用地租赁管理,保障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各乡镇、相关单位协作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使用统一规范的国有农用地租赁合同文本,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委托相关单位管理,建立多方受益的利益分配机制,逐步建立以管理规范、标准统一、运转高效、公正公开为目标的国有农用地管理流程和缴费体系,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挖掘农用地潜力,实现财政收入、村集体收入、村民收入三个增加。

二、重点工作

(一)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要求,明确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发包主体、发包方式、发包平台,明确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规范承包期限、完善承包价格调整机制、严格承包收入管理,确保辖区内国有农用地依法依规使用。

一是明确统一发包管理主体。阜康市辖区内国有耕地、园地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发包与日常管理工作,国有林地、草地统一由市林草局负责开展发包与日常管理工作。阜康辖区内已依法确认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由村集体负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行业指导与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级农用地实行属地管理、日常监管。

二是明确统一发包方式。自本方案执行之日起,针对新发包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均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发包。已依法确认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参照集体土地流转规定执行(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包土地如涉及土地开发,需按照土地开发流程向土地开发主管部门报备申请,依法依规完成土地开发手续。

三是明确一个交易平台。阜康市辖区内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包括已依法确认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均参照集体土地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土地发包,严禁场外交易。

四是明确承包期限。耕地原则上5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为周期进行承包经营;园地、林地、草地原则上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为周期进行承包经营。已依法确认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相关政策执行,集体机动地承包期上限5年,家庭承包地承包期上限30年,家庭承包的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五是规范承包价格调整机制。结合阜康市国有农用地的耕作条件、区位优势、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承包期限等建立承包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作为辖区内国有农用地发包价格指导依据。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更新评价,评价成果要及时在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阜康市人民政府2023年公布阜康市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批复同意公布函号:阜政函〔2023〕34号),农用地发包管理要参照基准地价执行,后期基准地价更新后,土地发包价格同步提升。已依法确认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参照村集体土地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六是规范承包收入管理。自本方案执行之日起,新发包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需严格按照收入有关规定,按合同约定分年度将土地租金通过税务部门进行收缴,全额纳入地方国库,规范缴库程序,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将未来年度收入提前征收,虚增当期财政收入。严禁违法违规通过抵押、担保国有农用地经营权等方式新增隐性债务,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已依法确认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土地发包收入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和收益分配范围。

七是规范用水管理秩序。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地”原则,优先保障第二轮土地承包地合法用水,适度保障集体土地用水,在不突破当地用水总量控制前提下,有序保障国有农用地用水需求。在确保耕地不撂荒超过两年以上的基础上,对无水源保障的国有农用地,发包管理主体坚决不予发包。

八是规范日常监督管理。自本方案执行之日起,发包国有耕地、园地需统一使用自治区《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对承包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归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每年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处理违约行为。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协商妥善处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已依法确认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相关政策使用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九是依法严查公职人员违规经营土地问题。严禁公职人员违规经营土地。对公职人员依法取得的国有农用地,对其投入可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补偿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违规取得土地,以及通过低价承包、转包买卖、套用他人名义违规经营等问题,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二)履行国有农用地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工作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阜康市国有农用地确定给村集体使用决策程序如下:1.确认地块。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调查核实范围,其中由实际使用该地块的村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确认每个村集体使用国有农用地面积、位置等信息。2.公开征求意见。将授权事项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栏公示等渠道公示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3.征求意见。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同时将事项报送市委政法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资料;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4.集体讨论决定。方案及风险评估材料、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予以批复及公示。5.规范使用。公示结束后,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发包收入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和收益分配范围。

(三)加强国有农用地属地监管工作

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所有国有农用地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国有农用地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占用、改变用途、违约抢种、未经批准私自转包等违法行为。

二是对于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及已确权颁证给个人、集体的土地,尊重历史管理现状,由村集体及个人继续依法管理;对“四荒地”等明确权属但无使用主体的农用地及零星农用地,统一移交村集体属地管理。

三是统筹兼顾耕地和水资源保护,严格落实休耕轮作制度。各乡镇充分调研论证,根据辖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及分配情况,合理分解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科学统筹配水工作,优先使用客水资源,对只用地下水水源灌溉的耕地,后期乡镇要积极申报水利项目,力争客水资源充分利用,减少对地下水依赖。最大限度保障辖区内耕地不撂荒,对除二轮责任田以外所有国有、集体耕地进行休耕轮作。提前做好下一年度辖区内耕地水源配给情况计划,在优先保障二轮承包地、退耕还林用水前提下,坚决杜绝永久基本农田休耕超过2年。建立机电井镇、村、责任人三级责任体系,定期开展巡查检查。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及休耕轮作制度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土地。

(四)农用地数字化动态监管平台建设

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配合区、州各主管部门按时完成自治区农用地数字化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后,各部门、各乡镇须按要求完成平台数据更新,依法依规使用动态监管平台,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

(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一是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等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按部门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结合年度变更、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破坏林草资源问题集中排查整治等工作,利用卫星影像数据核查、无人机巡查等先进手段,充分发挥阜康市耕地保护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是拓宽发现渠道,强化与乡镇、村组信息共享,鼓励发挥群众日常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电话与举报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合力。

三是执法监管工作中若有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违规违纪行为,相关单位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国有农用地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研究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统筹协调解决国有农用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财政等部门及各乡镇具体落办。

(二)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农用地管理监管机制,县市、乡镇依托自治区农用地管理平台、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林地草地日常巡查机制等途径,加强属地农用地巡查、监管,积极防治农用地违规使用、超面积种植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政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乡镇公示栏等渠道,广泛宣传农用地管理政策法规及工作要求,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设立举报热线,鼓励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后期国家、区、州若有国有农用地管理新政策文件印发,文件与本方案内容有冲突处,以国家、区、州新政策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