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职能

机构名称: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办公地址:阜康市准噶尔路219号

办公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班时间为:

上午10:00—14:00,16:00—20:00;(除法定节假日外)

10月1日至4月30日上班时间为:

上午10:00—14:00,15:30—19:30;(除法定节假日外)

联系方式:0994-3229506

书记:殷振东0994-3225620

局长:马艳勇0994-3225620

机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区、州、市关于农业、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阜康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按照上级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按规定负责有关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

(三)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粮食、瓜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瓜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拟订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和指导种植业、园艺业等农业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及示范园区建设。

(四)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市场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实施并管理菜篮子工程,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负责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预测并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信息化建设、农业统计调查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五)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业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农产品合同规范、订单农业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产业技术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产品基地建设;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初审上报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市内生产及引进种子、农药、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农牧机械行业管理;负责农牧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农业机械化社会化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农业机械化社会化服务。

(七)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农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检测重点企业运行情况。

(八)负责农业产业化评价体系建设;负责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和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组织对国家和自治区、州级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初审报批和监测工作。

(九)负责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采取措施发展节水农业;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生态规划、建设规划,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十)制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协调和实施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遴选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民绿色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执法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协调实施农业抗灾、防灾和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和管理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通报并组织扑灭。

(十二)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项目管理工作,管理农业专项发展资金和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实施与管理利用外资项目,协调有关国际农业组织在阜康市实施的项目。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三)负责组织、发展管理农业产业化各类专业协会工作;负责农业广播学校的指导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