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2018年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FK001/2018-00015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2018年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2018 新一轮 草原 原生态 生态保护 奖励 政策实施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阜政办〔2018〕6号 | 发布日期 | 2018-03-02 11:56:13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天池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阜康市2018年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阜康市2018年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切实加强我市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畜牧厅、财政厅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和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下发的《2016年昌吉州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昌州牧发〔2016〕81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方针,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市”的理念,以草原保护与生态恢复为目标,以民生改善为根本,扎实推进草原保护“三项”基本制度,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在上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坚持正确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科学合理完善政策内容,进一步完善草场承包和牧户信息采集录入等基础工作,巩固禁牧草原和草畜平衡区草原成果,扩大水源涵养区草原禁牧面积,加强监管和绩效考核,引导牧民合理使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通过整合项目、捆绑资金,实现“行业转人、草原减畜、生产能力转移”,创新草原畜牧业发展模式,增加牧民自我发展能力,加快传统畜牧业改造提升。
二、实施原则
(一)权责到乡镇,分级落实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乡镇”的管理机制,根据自治州下达的总任务,结合本市地区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将任务切块到各乡镇并组织实施。
(二)因地制宜、稳步实施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因地制宜,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核查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新一轮实施禁牧的草原植被恢复达到解禁标准可转化为草畜平衡区的区域,要逐级申报,由农业部审核批准。
(三)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牧民取得草原承包权证、且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方可享受国家政策补助、奖励;按照签定的禁牧与草畜平衡责任书,牧民要积极履行好禁牧与草畜平衡责任、义务,科学使用和保护草原。
(四)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强化对牧民草补政策宣传,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政府、群众、社会监督,做到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确保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五)重引导、强效益原则。在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到户的基础上,引导牧民将补助奖励资金用于饲草料和饲草料加工机械购置,增强畜牧业生产、抗灾和发展能力,充分发挥补助奖励资金在牧民生产、生活中的增收作用。
三、工作任务与目标
(一)任务及奖励补助标准。
新一轮草原奖励补助政策,全市共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总面积712.5万亩,其中禁牧草原331.39万亩(一般性禁牧291.39万亩,水源涵养区草原禁牧40万亩),实施草畜平衡管理381.12万亩。每年共发放补助奖励资金4701.12万元。
1.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每年每亩50元。
2.一般性禁牧补助。每年每亩6元。
3.草畜平衡奖励。每年每亩2.5元。
原则上确定牧民享受的补奖资金上封顶标准不超过9万元,防止出现“垒大户”现象。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坚持生态优先、民生优先,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和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扩大水源涵养区禁牧面积,不断巩固和提升草原生态质量,为打造全国最美草原奠定基础。通过实施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加快推动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持续拓宽牧民增收渠道,稳步提高牧民增收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积极贡献。
四、责任主体和工作步骤
(一)责任主体。
1.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全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牧户层层签订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每年绩效考核范畴,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各乡镇要及时调整完善以财政、畜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落实责任。日常工作由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完善草原承包,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草原管护设施和管护工作列入政府职责,实施草原围栏、管护站等设施建设,设立专职管护人员,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市、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建立健全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不断加强草原监理、监测体系建设,将监理、监测人员和管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市财政、畜牧部门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按照实施方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预算,会同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助奖励资金,监督检查补助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畜牧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编制实施方案,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核定补助奖励面积,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评估实施效益等。市、乡财政和畜牧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审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年度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将实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列入纪检、监察专项检查工作范畴,对政策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程监管。市、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上级政府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步骤。
1.编制实施方案。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全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昌吉州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备案。各乡镇按照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编制本乡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备案。同时,各乡镇每年3月底前向市草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年度工作方案。
2.补奖信息录入。补助奖励任务以乡镇为单位,完善补助奖励牧户信息登记造册工作,将草原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核定牧户名单及每户禁牧与草畜平衡面积,核查发放补助奖励金额,录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系统,作为发放补助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各乡镇重新签订禁牧及草畜平衡责任书,确保任务到户,责任到人。
3.组织监督检查。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州级全年抽查面将不低于50%,水源涵养区检查做到全覆盖;市、乡两级抽查面不低于70%,且州市乡三级抽查面达到全覆盖。通过各级联动督查工作,重点抽查检查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任务落实、监管以及资金发放等情况,凡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或抽查面未达到全覆盖的,会同财政部门立即停止补奖资金发放。
4.发放补奖资金。按照先实施、后补助原则,当年草畜平衡和禁牧任务完成后,由市畜牧兽医局将补助奖励名册送各乡镇,由乡镇将补助奖励名册提交各村,由村委会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面积、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畜牧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供补助奖励发放清册。在进行草原补奖资金兑付前,财政部门要按照发放清册进行二次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面积、补助金额、补奖资金领取对象的姓名、村组、补助资金发放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承办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形式向补助对象兑付资金(承办金融机构在办理补奖资金发放手续时,应在摘要栏内注明“草原补奖资金”字样)。发放到户的补助奖励资金时间不迟于当年11月20日。
5.开展自查验收。各乡镇在11月10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市有关部门11月20日前组织对各乡镇草原补奖政策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工作方案
(一)禁牧方案。
1.禁牧区域
全市禁牧总面积为331.39万亩,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以温性荒漠类草地(主要是沙质温性荒漠亚类、砾石质温性荒漠亚类)为主划定的禁牧区域,共291.39万亩。包括准噶尔中部、南部平原沙质、砾石质荒漠类草原禁牧区。涉及我市上户沟乡、滋泥泉子镇、三工河乡、九运街镇、水磨沟乡。主要草场类型为平原沙质、砾石质荒漠,植被覆盖度6~30%,主要为冬季牧场,载畜量43亩左右/只羊单位。
第二部分为重要水源涵养地,主要为天山天池保护区草原,共40万亩。涉及我市九运街镇南部山区草原1.3882万亩,水磨沟乡南部山区草原17.603万亩,三工河乡南部山区草原21.0088万亩。该类草原多为山地草甸及草甸草原,牧草产量高,质量好,是主要的夏牧场,也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旅游景区。
对40万亩水源涵养区实行禁牧后,原放牧牲畜将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转移安置:一是向定居点和农区转移,采取舍饲圈养,农牧结合,实行冷季舍饲、暖季放牧;二是短期育肥、快速出栏;三是小畜换大畜,土种换良种;四是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小区,种植优质饲草料,集中舍饲;五是禁止农区牲畜上山放牧。
2.禁牧区域管护方案
(1)禁牧区域草原上图。按照自治州下达的草原禁牧工作目标和任务,全市禁牧草原任务分割到各乡镇,各乡镇要对禁牧草原逐块、逐户落实,组织绘制市级1:10万的禁牧草原分布图。
(2)发布禁牧令。市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令》,设立禁牧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禁牧区域位置和树立的管护标志,不得阻挠干预管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3)签订责任书。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牧户逐级签订《禁牧责任书》。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禁牧责任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设立管护站。各禁牧区尤其是水源涵养区禁牧草原要设立管护站,派专兼职管护人员,对禁牧草原进行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5)建立社会监督报告机制。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将禁牧政策纳入村规民约中,使禁牧工作成为广大农牧民的自觉行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和农牧民对违反禁牧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报告。
(6)加大执法力度。对没有实行禁牧且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将停止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并按《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和《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二)草畜平衡方案。
1.草畜平衡草原区域
草畜平衡区域面积共381.12万亩。包括天山高寒草原、高山草甸、高山草原、低地草原、平原荒漠草原等草原类型,是比较重要的季节性放牧场。
2.草畜平衡草原管护方案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管护方案,配备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工资由市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解决。草场管护人员采取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核、市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考核聘用的方式按年度聘用。切实调动管护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草畜平衡区域牲畜无超载现象,全面落实草畜平衡制度。
草畜平衡区域监管措施:
(1)参照自治区畜牧厅下发印制的《草畜平衡责任书》样式,由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牧户逐级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草畜平衡责任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书主要包含地理位置、面积、利用时间、核定载畜量、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各乡镇在重要转场路口设立管护站,对转场的牲畜进行检查,对超出承包草场理论载畜量的牲畜劝返、禁止上山放牧。转场结束后,由管护人员不定期对草畜平衡区放牧牲畜数量进行抽查检查,对草原超载过牧的,按《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和《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草原超载规定,由市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3)对每家牧户核定的放牧牲畜数量进行公示,发动群众相互监督,对于举报查实的群众,可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4)对拒不落实草畜平衡管理的牧民,取消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并按照《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和《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方案。
市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根据阜康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制定补奖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的一个月内要将补助奖励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继续采用“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到户。未设置金融点的村组,补助奖励资金可直接现场发放现金到户。市财政部门要设立补助奖励资金专帐,分项核算,专款专用,草原补奖资金原则上不能形成结余资金,如因特殊情况形成结余的,需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后,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
(四)绩效考核方案。
每年11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完成对各乡镇的绩效考核工作,迎接自治州对县市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结束后,要提交考核工作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获得合格以上等级的乡镇,按照等级排名,在综合考虑草原面积、工作成绩等因素安排绩效奖励资金;对不合格的乡镇,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取消或核减年度绩效奖励资金。
(五)草地生产力监测与草原生物灾害防治方案。
按照草地资源优势、生态敏感性、均匀布点和基础条件优先等原则,国家农业部及自治区草原总站根据各县市辖区内草地类型及草地利用情况,在固定的区域布控监测点,由市草原站组织开展草地返青期观测、生产力高峰期监测及牧草枯黄期监测等工作,对不同监测点实行连续动态监测。市草原站负责制定全市草原资源监测实施方案,同时提供技术指导,在监测完成后统计汇总监测数据,同时测算、提供全市不同草地类型理论载畜量、草场盖度、高度、产草量等科学、准确的数据,为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要牢固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理念,认真做好草原生物灾害预警监测和病虫害防治工作。草原部门要根据草原鼠虫生物学特性和主要生物灾害发生规律、结合气象条件、自然灾害、植被状况、越冬基数和历年防治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供预测分析报告和防治方案。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加强草原生物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及时开展草原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引导牧民采取牧鸡、牧鸭治蝗,招引椋鸟治蝗、招鹰灭鼠等手段,大力推广草原生物防治和生态治理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推广新型生物农药,使草原生物灾害有效防治率达到95%以上。进一步提高我市草原的自我调控能力,为全市绿色草原的永续利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乡镇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市、乡、村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落实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草畜平衡面积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须由乡镇、市、州人民政府逐级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如不按程序自行调整面积和补奖资金的,将停发补奖资金。
(二)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阿肯弹唱、印发宣传单、宣传册,设立咨询台、张贴标语、布设宣传展板、车载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同时全市要设立“补奖资金集中发放日”,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培养和塑造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使广大牧民从思想上认识、态度上接受、行动上配合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开展,变被动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为主动自觉行为。培养牧民正确的消费观,积极引导牧民将每年领取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购置草料、饲草料加工机械,棚圈建设及生产支出等方面,发挥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在生产中的作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市、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增加管护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稳定管护队伍。调动和发挥牧民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的作用。市、乡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禁牧区牲畜放牧情况,核查草畜平衡区放牧牲畜数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护和巩固政策实施成效。天池景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配合州、市有关部门开展巡查和抽查,保障检查车辆及人员畅通。
市、乡畜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瞒报或调整使用节余资金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扣减当年相关项目资金,并对下年度补助奖励任务资金进行调整。对牧民检举、举报冒领、挪用补助奖励资金和超载过牧、破坏草畜平衡的行为,按自治区规定奖励。要按照政策实施需求,完善草原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定点监测和入户调查,分年度评估政策实施成效。
(四)完善草场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草原面积仍按草原承包证面积为依据。对于上一轮补助奖励政策落实过程中因草场承包不到户的情况,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完成草场承包到户工作,使补助奖励资金能发放到户。对确因存在客观原因草场无法承包到户,无法发放形成的节余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文件精神,“把保护基本草原和保护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快制定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依法推进基本草原划定,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到2015年基本草原划定面积达到本地草原面积的80%”。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补助奖励政策年度考核范围,加强督导。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和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58号)要求,全面完成室内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重新审定后尽快发布基本草原划定公告。
(五)加强培训,保障转移。
加强对农牧民培训,依托各类职业院校等培训基地,有计划、分期、分批对基层干部、养殖大户、种植能手等进行技术培训,重点围绕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涉及的合作社带头人培训、牧草种植、多胎繁育、杂交育肥和牧民转移后从事二、三产业所涉及的技术培训,提高畜牧业科学经营水平。通过加大非牧转移力度,大力实施牧民转产,增加牧民重新就业的能力,特别是加强对牧民子女的教育与技能培训支撑,逐步提高牧民子女走出牧区、适应社会、从事其它行业的能力。
(六)强化绩效考评工作。
市领导小组将进一步修订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评办法,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细化督查内容,严格督查标准,规范督查程序,强化督查效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政策实施的主体,要设立公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监督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尤其在乡镇、村办事大厅设立查询台,提供便民服务,查证举报事项。市、乡畜牧、财政部门也要设立公布政策咨询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市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草原生态保护效果、工作进展、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阜康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各乡镇落实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面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