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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村民院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七项规定

2021-11-30 10:34:06 来源: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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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民院落的规划建设管理,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村民院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同为第一责任人,对村民院落内的一切建设行为,严格按照“凡建设必审批、凡风貌必审核、凡竣工必验收、凡违规必追究”的原则,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全过程监管。

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乡村建设和村民院落“三区分离”的要求,对村民院落内布局、面积、层高、风貌、色彩等方面进行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村民严禁在所属宅基地以外的区域进行私自建设。村民院落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实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级组织“四议两公开”程序审核把关,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事宜严格按照《阜康市落实<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执行。村民院落内未经审批的任何建设行为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严格落实全过程监管要求,村民院落一切建设行为在村镇两级审核批准后,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指派专人对工程放线、外立面装修和竣工验收等其他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管并签字确认。

四、为满足抗震、消防等安全需要,村民院落内主要建筑物原则上不使用彩钢板材料。

五、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严格落实管控主体责任,严把村民院落规划建设审批关,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村民拒不执行的违法违规建筑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拆除。

六、凡村庄内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的,依法依纪追究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责任及乡镇分管领导和村包片乡镇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村庄公共区域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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