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索 引 号 | FK001/2017-00082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
文 号 | 阜政发〔2017〕36号 | 发布日期 | 2017-05-30 13:55:24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阜康市原饮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组织征收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后,阜康市原饮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阜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阜康市原饮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建设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第五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建设项目符合阜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列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建设项目符合阜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规划;
(四)建设项目符合阜康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征收目的
用于阜康市原饮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征收人及征收部门
征收人:阜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阜康市新运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
征收部门: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康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阜康市天山南街60号、阜康市南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孔其峰、刘焕锦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阜康市阜新街办事处、阜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阜康市天山南街35号、阜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沈红梅、马建明
四、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该项目拆迁蓝线图)
(一)东至文博南路,西至水磨河,南至铁路,北至准噶尔路内的房屋。按照阜康市城区土地定级范围,该区域位于阜康市二级地范围内的房屋。
(二)东至水磨河,西至城关粮站东墙,南至铁路,北至准噶尔路内的房屋。按照阜康市城区土地定级范围,该区域位于阜康市二级地范围内的房屋。
(三)东至文博南路、西至耕地,南至高速公路,北至铁路内的房屋。按照阜康市城区土地定级范围,该区域位于阜康市四级地范围内。
该区域内所涉及房屋户数为370户、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所有。
五、征收补偿方案
《阜康市原饮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签约时间
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
七、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已专户专存,存入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康市支行;账号:20365230200100000135761。
八、本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九、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阜康市原饮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5日
阜康市原饮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阜康市人民政府拟决定对东至文博南路、南至高速公路、西至城关粮站东墙、北至准噶尔路范围内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和委托咨询性评估的基础上拟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建设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第五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建设项目符合阜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列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建设项目符合阜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的规划;
(四)建设项目符合阜康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征收目的:用于阜康市原饮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阜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阜康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暨2016年计划安排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新政函〔2012〕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新政函〔2013〕64号)
四、征收部门及征收人
征收人:阜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阜康市新运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
征收部门: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康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阜康市天山南街60号、阜康市南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孔其峰、刘焕锦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阜康市阜新街办事处、阜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阜康市天山南街35号、阜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沈红梅、马建明
五、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该项目拆迁蓝线图)
(一)东至文博南路,西至水磨河,南至铁路,北至准噶尔路内的房屋。按照阜康市城区土地定级范围,该区域位于阜康市二级地范围内的房屋。
(二)东至水磨河,西至城关粮站东墙,南至铁路,北至准噶尔路内的房屋。按照阜康市城区土地定级范围,该区域位于阜康市二级地范围内的房屋。
(三)东至文博南路、西至耕地,南至高速公路,北至铁路内的房屋。按照阜康市城区土地定级范围,该区域位于阜康市四级地范围内。
该区域内所涉及房屋户数为370户、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所有。
六、房屋征收时间
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
七、建设规模
在征收范围内,按照阜康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指标进行建设。
八、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已专户专存,存入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康市支行;账号:20365230200100000135761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的补偿至少选择一套安置房,其余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情况、选购方法及产权调换房房源如下: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一)异地安置:阜华景源、听枫雅居、富地康城、康宁小区、怡心园小区、民族巷、康宁西苑、明珠花园。安置房均为现房,无过渡期限。
(二)选房原则。按照先签先选、后签后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三)置换房屋楼层系数的规定。安置楼房为高层,按总层数的中间层为标准。每高一层则加1%的系数,每降低一层则减1%的系数。
(四)置换楼房层数的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总层数为11层的,楼房层数的搭配如下:1.如可选择两套房屋,按二楼和十一楼、三楼和十楼、四楼和九楼、五楼和八楼、六楼和七楼的标准进行搭配;2.可选择三套房屋的,前两套房屋按标准1进行选择,第三套房屋只能选择一楼;3.如可选择四套房屋的按标准1进行选择;4.可选择更多房屋套数的均以此类推。被征收人选择层高为11层以上的,以此办法搭配选择。
(五)安置房选择多层的,楼层系数一层102%,二层110%,三层112%,四层106%,五层90%,六层80%。
(六)置换楼房面积规定。选择产权调换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宅基地内房屋置换后楼房建筑面积大于置换总建筑面积的,按照楼房所在土地级别上房屋置换面积位于二级地的按照2600元/㎡,四级地的2500元/㎡进行补偿。
(七)土地补偿、其他房屋、附属物、装修、附属房屋的补偿和补助,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以上补偿款也可购买安置房。
(八)被征收人至少选择一套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楼层差价。
(九)异地安置房产权调换计算方法:
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系数表
一类征收区域 |
二类征收区域 |
三类征收区域 |
||||
序号 |
回购房小区 |
系数 |
回购房小区 |
系数 |
回购房小区 |
系数 |
1 |
华源房产 |
1.07 |
华源房产 |
1.12 |
华源房产 |
1.16 |
2 |
东方金盛 |
1.07 |
东方金盛 |
1.11 |
东方金盛 |
1.156 |
3 |
万华房产 |
1.07 |
万华房产 |
1.11 |
万华房产 |
1.152 |
4 |
爱升房产 |
1.04 |
爱升房产 |
1.08 |
爱升房产 |
1.12 |
5 |
住投阳光花园小区 |
1.04 |
住投阳光花园小区 |
1.08 |
住投阳光花园小区 |
1.12 |
6 |
华洋房产 |
1.02 |
华洋房产 |
1.06 |
华洋房产 |
1.1 |
7 |
明都房产 |
1.02 |
明都房产 |
1.06 |
明都房产 |
1.1 |
8 |
康宁西苑 |
1.00 |
康宁西苑 |
1.04 |
康宁西苑 |
1.08 |
9 |
亿峰宏业房产 |
0.98 |
亿峰宏业房产 |
1.02 |
亿峰宏业房产 |
1.06 |
10 |
太煜房产 |
0.89 |
太煜房产 |
0.92 |
太煜房产 |
0.96 |
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及依据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
1.住宅用房的补偿,以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补偿;
2.其他用途房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二级地按照500元/㎡给予补偿,四级地参照三级地按照400元/㎡给予补偿;
4.附属用房、附属物给予货币补偿,具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签约补助、搬家费给予货币补偿。
(二)计算方法及依据:
1.房屋价值具体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搬迁费: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临时安置费(仅针对居住性房屋):因产权调换房屋均为现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4.其他用途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5.补助(仅针对居住性房屋):
(1)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给每户宅基地增加10平方米的公摊面积补偿;
(2)自分户评估结果复核期限届满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合同并按照规定期限搬迁的,按可置换房屋标准面积给予120元/㎡补助;在31日-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合同并按照规定期限搬迁的,按可置换房屋标准面积给予60元/㎡补助;在61天以后签订房屋征收合同的不给予补助。
十一、其它事宜
(一)房屋搬迁验收单发放办法。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验收单》必须出示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等报停结算发票和迁移手续,检验《房屋所有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及其他产权有效产权证。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损害房屋本身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从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中扣除。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房屋搬迁验收单》,《房屋搬迁验收单》作为领取房屋征收补助的依据。
(二)产权人如果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每拖延一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扣除;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房屋继承、共有、占有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等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房屋有产权纠纷,在被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征收人会同房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做好现场勘查记录,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先行拆除,被征收人凭《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办理有关补偿安置手续。
(四)对于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不动产登记证》的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权属证书,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若无上述证书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安置房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二、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十三、对被征收人的保障政策
(一)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范围额度内购买的房屋或者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免收土地使用、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等费用,依法减免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税收。
(二)被征收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地入学的,按学区内生源对待。
(三)被征收人在迁出地享受城市低保政策的,按迁入地标准继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审核给予各项社会保障。
(四)被征收人及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解决保障性住房。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按照国家相关最低住房保障政策予以补偿安置。
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征收过程中,对弄虚作假、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五、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六、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