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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20周年普法宣传(一)

索  引  号 FK026/2018-000024 主题分类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20周年普法宣传(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05-11 19:13:59
发文单位 阜康市发改委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20周年普法宣传(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何时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5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三、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四、经营者不得有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20周年普法宣传(二)

一、我国价格形式有哪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确立了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基本价格形式。《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二、什么是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即: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形成途径是市场竞争。随着国家价格改革的推进,目前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占到97%左右。从政府及价格部门对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管而言,主要是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对其价格行为(如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进行规范,间接调控市场价格,促进其价格的合理形成。

三、什么是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定价权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即: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本必须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四、 什么是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定价权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经营者都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20周年普法宣传(三)

一、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管理哪些价格?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断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目前,主要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放开了绝大多数已经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授权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主要是:城市供热、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机动车停放、部分物业服务等价格。

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如何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两级管理。省(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财政厅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和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20周年普法宣传(四)

一、什么是价格决策听证?

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价格决策听证中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有线电视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如公共医疗服务、非义务阶段教育收费)、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如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听证项目,根据“政府定价目录”分级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确定。

三、什么是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在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标示的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无论是国有、集体或个体私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都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四、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如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20周年普法宣传(五)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二、经营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价格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价格投诉渠道有哪些?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投诉可以采用书信、电话12358、来访等方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20周年普法宣传(六)

一、价格总水平的含义是什么?

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综合加权平均水平。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来表现价格总水平。

二、决定价格总水平变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是决定价格总水平的基本因素。从现实生活看,价格总水平的变动与货币流通量、货币流通速度、社会总产品都有着密切联系。从市场运行角度看,社会总产品的变动就表现为社会总供给的变动;而货币流通量和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动就表现为社会总需求的变动。也可以说,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比例关系决定价格总水平的变动。

三、什么是价格总水平调控?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实现的过程。

四、如何实施价格总水平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国家价格调控的首要任务。价格总水平涨幅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对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当价格过低时,政府将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扩大投资和出口,并通过提高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和环保服务价格等措施拉动价格必要上涨。当价格涨幅过高时,国家将通过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政策来调节和改善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及其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比例关系,必要时依法实行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这是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实现价格调控目标最根本和有效的措施;从地方层面讲,主要是配合国家调控政策措施的实施,依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采取增加生产、保障商品物资的储备供应、加大对生产、流通企业补贴、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众补贴等经济措施,改善供给关系,并采取一些临时性等行政措施来稳定物价;从价格部门管理角度讲,主要是依据价格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范围,采取严格控制出台政府管理的提价项目,主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适时疏导价格矛盾,依法加强对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借机乱涨价、乱收费、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