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公示
索 引 号 | FK010/2025-00006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01 19:42:5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社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1.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昌吉州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昌州财社〔2019〕9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
2.享受对象
(1)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⑤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2)自主创业人员:近3年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3)从事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仅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从事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人员)。
3.政策内容及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4.享受时限
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5.补贴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
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每年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市人社局审批,经人社局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灵活就业认定证明》(仅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仅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5.疆外户籍人员需提供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6.责任单位科室及咨询电话
阜康市人社局就业科:0994-3233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