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阜康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索 引 号 | FK004/2026-00004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通告】关于阜康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3-23 11:14:19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关于阜康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整治对象
阜康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三、重点整治违法行为
(一)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暂不需要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持F证,电动二轮摩托车需持E证,电动三轮摩托车需持D证);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道路行驶;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飙车炸街”;
(五)驾驶拼装、改装且影响安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以及超长、超宽、超高违反装载要求,遗撒、飘散载运物;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时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八)饮酒或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九)其他影响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对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登记上牌所需资料
1.电动自行车上牌需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鼓励购买保险,无需参加年检;
2.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上牌需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原件、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原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需定期参加年检。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公安交管部门管理,自觉抵制和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警民携手,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特此通告。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