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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阜康市公安局关于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索  引  号 FK004/2026-000047 主题分类
名        称 【公告】阜康市公安局关于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3-24 11:08:49
发文单位 阜康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公安局关于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养殖屠宰环节

  1. 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以及向畜禽体内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2. 收购、加工、销售、随意丢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3.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牛羊屠宰活动的,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的,非法买卖、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4. 养殖场(户)未落实休药期制度,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抗菌药,违法销售休药期内畜禽的行为。

 (二)生产加工环节

  1. 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的行为;

  2. 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使用鸡、鸭、猪肉等其他肉类冒充(或掺入)牛羊肉及其制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 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销售,销售的肉制品与包装标签、菜单、宣传页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4. 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肉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流通餐饮环节

   1. 收购、贮存、销售、加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品肉的违法犯罪行为;

  2. 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驴肉馆等餐饮服务单位及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鹿)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线索;

  3. 网络直播、电商平台销售假劣肉制品、虚假宣传、篡改保质期、标签虚假标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情形

  1. 伪造或冒用他人品牌、厂名、厂址、地理标志及认证标志等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的行为;

  2. 通过涂抹香膏、染色剂、血液等方式,加工制作假冒牛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3. 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可通过当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举报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事实、涉事单位或个人信息,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票据等)。

  (二)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理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报方式

  广大市民朋友如发现上述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994-3297500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0994-3220315

  (三)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994-3220978、0994-323071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踊跃举报,共同维护我市肉制品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