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 FK023/2023-00001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对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18:57:02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484H。现查明,你单位:(一)未向作业人员赵某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做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以上2项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企业做出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