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阜康市2018年食用农产品食品 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报告
索 引 号 | FK025/2018-00008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上报阜康市2018年食用农产品食品 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报告 | ||
文 号 | 阜市监管〔2018〕27 号 | 发布日期 | 2018-04-18 11:17:30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阜康市2018年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上报,请予以审阅,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附件:1、阜康市2018年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2、地县局行政区划代码、食用农产品及餐饮食品任务数表
3、阜康市食品安全抽检品种和项目表
4、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和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地县局机构申请表(必填)
5、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
6、国家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用户申请表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回执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阜康市2018年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根据“十三五”自治区食品安全规划中关于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照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各县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组织开展2018年抽检工作应坚持靶向性原则:一是对本市食品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二是关于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等业态类型,按照州局方案要求安排抽检。
三、工作任务
(一)任务类别
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鲜蛋等180批次高风险、较高风险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抽检仅限于列入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为指定项目,重点加强对叶菜类蔬菜抽检和禁限用农兽药检验。
(二)抽样时间和频次
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月至少抽检30批次(自3月开始),全年不少于180批次,严禁集中抽样(届时抽检信息系统将进行实时监控),否则集中录入数据将会受限。
(三)抽样场所
对辖区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市、商场超市、小杂食店、社区便民店等各种业态类型的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样同一被抽样单位一个月内不得超过5批次不同类别的样品,样品类别严格按照附件二要求进行。食用农产品中的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产品、水果类等四个食品亚类可在餐饮环节抽取30%的样品。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本级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按照抽检任务要求,综合考虑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地方特色食品、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制定食品抽检实施方案。
(二)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和《转发区局关于做好2018年地县食品安全抽检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昌州食药监〔2018〕2号)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
今年,总局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新疆站”整合进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先行确定抽样人员名单,统筹汇总餐饮任务抽样人员及抽样单位承接的食品细类统一上报区局,待区局在系统中部署抽样任务后方能开展抽样工作。
(三)抽样检验
抽样和检测等工作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第11号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2018版)》;抽样过程应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任务文书均应删去“国家”字样,加注“××地州市”、“××县”字样。
检验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此外,检验报告编号应该与抽样编号保持一致(或是在检验报告封皮醒目处加注抽样编号),便于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追溯。
抽检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停产的要说明原因并做好书面记录,长期停产的要进行生产条件的复核确认。经企业申请复检后,复检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四)任务完成时限
2018年10月31日前。
五、数据报送
食用农产品所有抽检数据均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网址:http://ncp.nifdc.org.cn)。
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抽检数据的录入工作,州局负责整理统计并上报本部门及各县市局相关信息(见附件4、5、6),区局依据上报资料对各地(州、市)县(市、区)局开放数据报送权限(账号和密码),并统一培训数据上报人员,以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将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有关检验报告及时上报组织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在新疆地县食品抽检群(QQ 群号:476855848)的群文件中自行下载),报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送区局。
六、核查处置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在两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模块”(网址http://gc.nifdc.org.cn/login)及时领取任务、填报核查处置情况并审核提交至总局。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核查处置系统账号在区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核查处置工作的同志处领取。相关要求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及异议处理
收到承检机构寄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有七个工作日的时限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报告送达的同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若企业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除继续风险控制工作外其他核查处置工作暂停,直到得出异议结论,方能判定是否继续核查处置工作。
(二)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录入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模块领取该批次核查处置任务,报告送达企业后填写送达回执(见附件7)并上传到系统的启动情况模块中。核查处置情况的系统录入除上传送达回执外还需上传现场检查笔录、排查整改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图片或文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七、信息公布
认真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要按照区局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保证所有抽检信息100%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和承检机构等。此外,务必按时按要求逐级报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统计数据报表》。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大投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推动属地责任的落实,同时,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明确月度、季度、半年度进度安排,责任到人,狠抓任务落实,保证抽检数据及其上传质量,以此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严格质量控制
明确参与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的质量保证职责,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验、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一是应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遴选确定承检机构时,要认真考查机构资质能力,选择资质能力较强的机构承担检验工作。二是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三是要求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等规定执行。
(三)完善机制,强化督导考评
强化督促指导,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定期考核。将把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并建立月度、季度、半年度工作通报机制,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抽检,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保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接受馈赠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施检行为一律停止承检工作,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食品检验资质。
九、其他
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执法检验及风险监测工作。
附件2
地县局行政区划代码、食用农产品及餐饮食品任务数表
地州市 |
地县局 |
行政区划代码 |
食用农产品任务数 |
餐饮食品任务数 |
合计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652300 |
184 |
301 |
485 |
昌吉市 |
652301 |
700 |
/ |
700 |
|
阜康市 |
652302 |
180 |
/ |
180 |
|
呼图壁县 |
652323 |
160 |
/ |
160 |
|
玛纳斯县 |
652324 |
150 |
/ |
150 |
|
奇台县 |
652325 |
250 |
/ |
250 |
|
吉木萨尔县 |
652327 |
165 |
/ |
165 |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652328 |
110 |
/ |
110 |
|
合计 |
/ |
/ |
1899 |
301 |
2200 |
说明:准东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无法完成120批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此任务现调整给州本级和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总任务不变。
地县局抽样单编号说明
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州局共计134批次、各县市局、准东分局共计1765批次)抽样单编号:抽样编号共17位,组成为“农产品英文字母缩写(NCP)+新疆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详见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对于新设置的区县等标准中没有行政区划代码的,由省局参考标准指定。组成为“地(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日期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2018年1月编为1801)+流水号(四位)”,如阿克苏地区2018年2月抽取的第1批次样品编号为“NCP65290018020001”,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2018年6月抽取的第1批次样品编号为“NCP65292818060001”。
附件3
阜康市食品安全抽检品种和项目表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全年抽检量(批次) |
1 |
食用农产品(做全项检验)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畜肉 |
高 |
猪肉、牛肉、羊肉: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霉素、恩诺沙星 |
36 |
禽肉 |
禽肉 |
高 |
鸡肉、鸭肉:四环素、氯霉素、土霉素、恩诺沙星 |
15 |
|||
畜副产品 |
畜副产品 |
高 |
猪肝、牛肝、羊肝: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恩诺沙星 |
14 |
|||
蔬菜 |
蔬菜(含冬季大棚蔬菜) |
鲜食用菌 |
较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荧光增白剂、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63 |
||
韭菜(鳞茎类蔬菜) |
较高 |
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多菌灵、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拌磷、甲胺磷 |
|||||
芹菜(叶菜类蔬菜) |
较高 |
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阿维菌素、甲拌磷 |
|||||
菠菜(叶菜类蔬菜) |
较高 |
阿维菌素、氧乐果、毒死蜱、克百威、氟虫腈 |
|||||
普通白菜(叶菜类蔬菜) |
较高 |
毒死蜱、克百威、氧乐果、阿维菌素、啶虫脒、氟虫腈、甲胺磷 |
|||||
辣椒(茄果类蔬菜) |
较高 |
克百威、氧乐果、甲胺磷、甲拌磷 |
|||||
番茄(茄果类蔬菜) |
较高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氧乐果、毒死蜱 |
|||||
黄瓜(瓜类蔬菜) |
较高 |
毒死蜱、甲拌磷、吡虫啉、甲胺磷、腐霉利 |
|||||
豇豆(豆类蔬菜) |
较高 |
阿维菌素、氧乐果、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拌磷、甲胺磷、氟虫腈 |
|||||
1 |
食用农产品(做全项检验)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海水产品 |
淡水鱼、淡水虾、海水鱼、海水虾 |
高 |
镉(以Cd计)、恩诺沙星、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 |
14 |
水果类 |
柑橘类、仁果类、核果类、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瓜果类、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
苹果、梨、桃、荔枝、龙眼、柑橘等 |
较高 |
氧乐果、克百威、毒死蜱、甲胺磷、多菌灵、烯酰吗啉、啶虫脒、吡虫啉 |
36 |
||
鲜蛋 |
鲜蛋 |
鲜蛋 |
高 |
铅(以Pb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氟苯尼考 |
12 |
||
豆类* |
黄豆、绿豆、红豆(赤豆)蚕豆、小扁豆、豌豆等 |
黄豆、绿豆、红豆(赤豆)蚕豆、小扁豆、豌豆等 |
一般 |
赭曲霉毒素A、多菌灵、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 |
/ |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大肠菌群、苯醚甲环唑、多菌灵、铅(以Pb计)、镉(以Cd计) |
|||
生干籽类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大肠菌群、黄曲霉素B1(限花生)、铅(以Pb计)、镉(以Cd计)、苯醚甲环唑 |
|||||
2 |
餐饮食品*(做全项检验)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发酵面制品(餐饮自制) |
较高 |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油炸面制品(自制) |
较高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
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酱卤肉、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 |
高 |
铬(以Cr计)、胭脂红、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肉冻、皮冻(自制) |
高 |
铬(以Cr计) |
|||||
复合调味料(自制) |
半固体调味料(自制) |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 |
较高 |
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 |
|||
其他餐饮食品 |
焙烤食品(餐饮) |
糕点(餐饮单位自制) |
较高 |
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甜蜜素、糖精钠 |
|||
注:1、*地(州、市)局必做,县(市、区)局不做。 2、各县(市、区)局必须严格按比例完成抽检,否则录入数据会受限制。如遇特殊情况协调调整时需书面逐级报备。 3、县(市、区)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各食品品种抽检批次计算方法举例说明: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2018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为300批次,则各食品品种抽检批次计算如下:畜肉:300×20%=60批次;禽肉:300×8%=24批次;畜副产品:300×2%=6批次;蔬菜:300×35%=105批次;水产品:300×8%=24批次;水果类:300×20%=60批次;鲜蛋:300×7%=21批次。 |
附件4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和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
地县局机构申请表(必填)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单位名称 |
任务来源单位地(州、市)局餐饮食品抽检任务/地(州、市)局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各县(市、区)局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名称(隶属于哪个监管部门) |
所属地州市 |
所属县(市) |
地址 |
机构法人 |
机构联系人 |
机构电话 |
联系邮箱 |
机构传真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
餐饮食品抽样单位必须填写食品细类(四级)及抽样批次数,否则无法在系统中录入抽样单信息 |
|
1 |
监管部门全称 例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地(州、市)局餐饮食品 地(州、市)局食用农产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克州 |
阿图什市 |
|
/ |
|
|
|
/ |
例如:克州局抽餐饮食品的样,必须填写油炸面制品(自制)7批次 |
|
2 |
例如:哈密市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局食用农产品 |
哈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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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检测机构全称 例如:×××检验所 |
地(州、市)局餐饮食品 地(州、市)局食用农产品 |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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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证书编号:F2015310014 有效期:2022年7月18日 |
发酵面制品(餐饮自制)32批次;肉冻、皮冻(自制)5批次 |
|
检测机构全称 例如: ×××检验研究院 |
地(州、市)局餐饮食品 |
×××管理局 |
证书编号:F2015310014 有效期:2020年7月18日 |
油炸面制品(自制)7批次 |
|||||||||
2 |
检测机构全称 |
县(市、区)局食用农产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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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证书编号:F2015310014 有效期:2020年7月18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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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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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表说明: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需各机构填报基本信息,由地(州、市)局统一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秘书处备案。有多少个单位或机构就应填报多少个,行列不够填写请自行增加。
2、各地(州、市)局负责统计承担局本级抽检任务的机构信息和各县(市、区)局承担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的机构信息;任务来源按实际情况填写地(州、市)局餐饮食品、地(州、市)局食用农产品或县(市、区)局食用农产品。
3、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0991—2630127;QQ:120033262;
4、务必于抽样工作开始前将电子版表格发送至120033262@qq.com,纸版加盖公章传真或寄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3号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楼 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秘书工作处) 李静收,邮编830002,传真:0991-2627190。
附件5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单位名称 |
种类 |
姓名 |
职称/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E—mail |
备注(如新增人员或由“样品信息填报人员”变更为“检测数据填报人员”) |
|
1 |
监管部门全称 |
数据查看人员 |
|
|
|
|
|
联络员 |
2 |
监管部门全称 |
数据查看人员 |
|
|
|
|
|
联络员 |
… |
… |
… |
|
|
|
|
|
联络员 |
1 |
检测机构全称 |
任务下达人员 |
|
|
|
|
|
新增人员 |
抽样人员 |
||||||||
接样人员 |
||||||||
检测数据填报人员 |
|
|
|
|
|
|||
审核人员 |
||||||||
批准人员 |
||||||||
报告发送人员 |
|
|
|
|
|
联络员 |
||
2 |
检测机构全称 |
任务下达人员 |
|
|
|
|
|
|
抽样人员 |
||||||||
接样人员 |
||||||||
检测数据填报人员 |
|
|
|
|
|
|
||
审核人员 |
||||||||
批准人员 |
联络员 |
|||||||
报告发送人员 |
|
|
|
|
|
填表说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需各机构按实际操作情况填报系统用户名单,由地(州、市)局统一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秘书处备案。有多少个单位或机构就应该填报多少个,行列不够填写请自行增加。
2、“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监管部门用户只能报送1人,该人员同时兼任监管部门联络员;检验机构用户涉及任务下达、抽样人员、检测数据填报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报告发送人员等角色,原则上1人最多只能承担3种角色;机构必须上报1名联络员,负责与区局抽检工作的沟通与对接,不得随意更换。
3、“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权限说明如下:
数据查看人员:只能查看数据,不能提交、更改数据;
任务下达人员:负责在系统中下达本单位的抽样任务; 抽样人员:负责抽样、样品信息的录入; 接样人员:负责接收样品;
检测数据填报人员:负责检测数据的录入;审核人员、批准人员:负责审核、批准本机构系统上报的数据。报告发送人员:负责系统上检验报告完成后盖公章发送报告的环节。
4、联络员职责:对国抽系统中涉及的机构信息、用户信息及权限的新建、变更或注销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协助各系统的用户熟练使用信息系统,负责解答辖区内所有用户提出的业务及技术问题,对无法解答的问题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后统一反馈至区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秘书处,区局安排技术人员负责解答。
5、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0991—2630127; QQ:120033262;
6、务必于抽样工作开始前将电子版表格发送至120033262@qq.com,纸版加盖公章传真或寄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3号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楼 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秘书工作处) 李静收,邮编830002,传真:0991-2627190。
附件6
“国家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用户申请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单位名称 |
种类 |
姓名 |
职称/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E—mail |
备注(如新增或变更用户) |
|
1 |
地(州、市)局全称 |
审核人员 |
|
|
|
|
|
联络员 |
1 |
地(州、市)局1全称 |
数据上报人员 |
|
|
|
|
|
联络员、新增 |
2 |
地(州、市)检测机构1全称 |
数据上报人员 |
|
|
|
|
|
联络员 |
1 |
地(州、市)局2全称 |
数据上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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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2 |
地(州、市)检测机构2全称 |
数据上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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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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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1 |
县(市、区)局1全称 |
数据上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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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变更 |
2 |
县(市、区)检测机构1全称 |
数据上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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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1 |
县(市、区)局2全称 |
数据上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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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2 |
县(市、区)检测机构2全称 |
数据上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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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填表说明:
1、“国家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需各县市局按实际操作情况填报系统用户名单,由地(州、市)局统一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秘书处备案。有多少个单位就应该填报多少,行列不够填写请自行增加。
2、“国家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各监管部门及检测机构的用户分别仅限报1人,该人员负责数据上报,同时兼任本单位的联络员,负责与区局抽检工作的沟通与对接,不得随意更换。
3、“国家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用户权限说明如下:
审核人员:负责审核本辖区直报系统上报的数据;
监管部门数据上报人员:负责单位基本信息的管理、核查处置、抽检公示等信息(限核查处置完毕、抽检信息公示完毕后填报有关内容并提交,阶段性处置及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提交)的录入;
检测机构数据上报人员:负责单位基本信息的管理、被抽样单位信息的维护、抽样信息、检测数据等信息的填报。
4、联络员职责:对国抽系统中涉及的机构信息、用户信息及权限的新建、变更或注销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协助各系统的用户熟练使用信息系统,负责解答辖区内所有用户提出的业务及技术问题,对无法解答的问题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后统一反馈至区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秘书处,区局安排技术人员负责解答。
5、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0991—2630127;QQ:120033262。
6、务必于抽样工作开始前将电子版表格发送至120033262@qq.com,纸版加盖公章传真或寄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3号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楼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秘书工作处) 李静收,邮编830002,传真:0991-2627190。
7、本表格限在系统上新增或变更权限的用户填写,原有用户(老用户)不需要填写。
附件7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名称及编号 |
××市/××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
报告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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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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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 |
收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接收报告单位公章) |
送达人 |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报告监管部门公章) |
是否启动核查处置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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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注:其他人员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