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环保局关于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 FK012/2018-00002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5〕155号 | 发布日期 | 2018-04-16 11:04:27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环保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
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我局将已下放到准东开发区和各县市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和验收权限
州环保局于2014年7月25日将10大类48小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和园区环保局,此次,在原有下放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将下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增加至12大项,105小项。(见附件:《昌吉州环保局关于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将《目录》中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与竣工环保验收权限同时下放到各县市和园区环保局。其中: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审批及验收权限由昌吉市环保局负责委托。
二、认真履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各县市和园区环保局要认真按照《名录》的项目范围,切实履行审批、验收职能,并做好服务;要建立环评审批、验收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审批、验收流程,提高环评、验收服务效能;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政策,强化环评、验收文件技术审查,确保环评、验收文件质量;要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管理台账,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由州环保局审批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和园区环保局负责竣工环保验收。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昌州环发[2014]94号)同时废止。
附件:昌吉州环保局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目录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昌吉州环保局调整下放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目录
一、水利
1、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地下水开采工程项目;
2、老渠改造项目;新建5万亩以下或改造30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道和湖泊整治工程项目;
3、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防洪治涝改造工程项目
二、农、林、牧、渔
4、农田改造项目;5000亩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业垦殖项目;
5、农产品基地项目。
6、经济林基地项目
7、森林采伐工程项目
8、防沙治沙工程建设项目。
9、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它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
10、水产养殖工程项目。
三、地质勘查
11、基础地质勘查项目。
12、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13、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不含开发、生产)项目。
四、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
14、洗选、配煤项目。
15、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煤炭储运、集运项目。
16、型煤、水煤浆生产项目。
17、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并网光伏发电;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项目;
18、成品油的储存设施。
19、不跨县市行政区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输气管网、气田内集输管网和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五、金属制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20、年产10万吨以下的金属铸件项目;
21、土砂石开采项目;
22、年产100万吨以下的水泥粉磨站;水泥搅拌站项目;
23、水泥制品项目;
24、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
25、石灰、石膏制造及石灰破碎、筛分项目;
26、石材加工项目;
27、(不含冶炼工艺的)人造石制造项目;
28、砖瓦及轻质建材制造项目;年产岩棉5000吨以下的耐火材料及其制品项目;
29、年产3万吨以下的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项目;
30、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项目;
六、机械
31、(不含电镀、喷漆工艺的)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工程项目;
32、(除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零部件生产以外的)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维修项目;
33、(不含电镀、喷漆工艺的)非整装机械设备的制造和加工项目。
七、化工、医药
34、复合肥生产项目。
35、无机涂料,水处理剂项目。
36、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项目。
37、不含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项目;
38、单纯药品分装、复配项目。
39、农药制剂分装、复配项目。
八、轻工、纺织化纤
40、(年加工25万吨以下,不含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项目。
41、(年加工油料30万吨以下的;年加工植物油10万吨以下的精炼加工)植物油加工项目。
42、(年加工10万吨以下的)水产品加工项目。
43、(年加工20万吨以下的)乳制品加工项目。
44、食盐加工项目;
45、肉禽类、蛋品加工及其他食品制造项目。
46、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以下规模屠宰项目。
47、(年产30万箱以下的)卷烟项目;
48、非原汁饮料,酒精饮料及单纯勾兑的酒类制造项目。
49、(无酸洗、磷化、电镀或喷漆工艺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项目。
50、(年产20万立方米以下的)人造板制造项目;
51、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项目。
52、纸制品项目。
53、印刷、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项目,磁材料制品项目。
54、(不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不涉及电镀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
55、(不涉及电镀工艺的)工艺品制造项目。
56、(无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服装制造项目。
57、鞋业制造项目。
九、公路
58、农村公路项目;辖区内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三级以下公路及县乡道路项目。
十、城市交通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59、城市道路项目。
60、(1公里以下的)其他城市隧道或桥梁项目。
61、煤气供应工程项目。
62、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项目。
63、市政热力供应项目。
64、锅炉总容量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锅炉项目。
65、所有燃气锅炉项目。
66、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项目。
67、纯净水、矿泉水生产项目。
68、市政管网建设项目。
69、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
7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71、粪便处置工程项目。
72、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物流配送项目。
73、(不涉及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以外的)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利用项目。
74、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75、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设项目。
76、除新建、扩建的医院其他项目。
77、专科防治院(所、站)项目。
78、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
79、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等其它卫生机构项目。
80、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项目;
81、专业实验室项目;
82、非新建研发基地;
83、动物医院建设项目;
84、体育场,体育馆项目;
85、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项目;
8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项目;
87、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建设项目;
88、不含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的其它旅游开发项目;
89、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项目;
90、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项目;
91、胶片洗印厂项目;
92、农畜产品、矿产品、化工产品、建材及汽车市场批发、零售市场建设项目;
93、餐饮场所项目;
94、娱乐场所项目;
95、洗浴场所项目;
96、一般社区服务项目;
97、驾驶员训练基地项目;
98、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项目;
99、长途客运站项目;
100、加油、加气站项目;
101、洗车场项目;
102、汽车、摩托车维修场项目;
103、殡仪馆项目;
104、陵园,公墓等建设项目;
105、一般电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二、所有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登记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