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www.fk.gov.cn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  引  号 FK001/2017-001014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主  题  词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成立 信用 领导小组 的通知
文        号 阜政办〔2017〕135号 发布日期 2017-11-14 12:36:45
发文单位 阜康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5〕24号),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丁 矗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陶 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建新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周发平 市督查室主任

李 健 市人社局局长

周义德 市编委办主任

王寿同 市民宗局局长

刘 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美蓉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苏俊保 市发改委主任

渠敬云 市商信委主任

马渝人 市财政局局长

葸卫锋 市安监局局长

冉 强 市交通局局长

包海智 市环保局局长

孔其峰 市住建局局长

闫松梅 市旅游局局长

刘焕锦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贺胜利 市煤炭局局长

胡彦彬 市国税局局长

漆建峰 市地税局副局长

甘卫国 市农业局局长

魏 华 市林业局局长

陈 亮 市水务局局长

殷振东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刘 斌 市教育局局长

马永红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局长

李 涛 市文广局局长

邹 渤 市卫计委主任

陈海鹰 市民政局局长

黄丹丹 市司法局局长、市法制办主任

董 翔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万志刚 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张 庆 中国人民银行阜康市支行行长

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徐建新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按照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研究推动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督促、协调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信息共享等事项。对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督查和考评。

附件:1.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附件1:

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审批;

(二)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运输审批;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

(四)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竣工消防验收;

(五)互联网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审核;

(六)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权限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八)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九)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批准;

(十)权限内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

(十一)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十二)焰火燃放许可证的核发;

(十三)行政处罚信息;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市人民法院

负责承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执行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为企业的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市督查室

负责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督查。

四、市人社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权限内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二)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三)权限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四)权限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五、市编委办

负责审核阜康市本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六、市民宗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审核;

(二)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查及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

(三)清真食品标志牌的核发;

(四)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七、市发改委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粮食收购企业资格的许可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八、市商信委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九、市财政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会计从业资格审核;

(二)权限内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职业资格审批;

(三)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市安监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信息;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一、市交通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权限内涉路施工许可;

(二)铁轮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三)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许可;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的审核;

(五)改变新建汽车站的审批;

(六)权限内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城市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城市客运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七)行政处罚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二、市运管局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许可;

(二)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

(三)道路旅客客运运输许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三、市环保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信息;

(二)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闲置批准信息;

(三)权限内排污许可信息;

(四)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等噪声超标准活动的审批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四、市住建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的许可的信息;

(二)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信息;

(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四)占用城市绿地的核准;

(五)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的审批;

(六)古树名木迁移的审批;

(七)拆除城市公共环卫设施的核准;

(八)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的审批;

(九)权限内城市道路挖掘的许可;

(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十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十二)权限内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十三)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十四)权限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核信息;

(十五)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宣传品帖挂的审批信息;

(十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信息;

(十七)划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审批;

(十八)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审批;

(十九)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二十)行政处罚信息;

(二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五、市旅游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六、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审核;

(二)权限内用地(含临时用地)审批;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

(四)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审批;

(五)采矿权新办申请(县级发证矿山),延续、变更、转让登记信息;

(六)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信息;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审批;

(八)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九)行政处罚信息;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七、市煤炭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八、市国税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八、市地税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十九、市农业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信息;

(二)农药经营许可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十、市林业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林木采伐的许可的信息;

(二)植物检疫证的核发信息;

(三)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四)林木经营加工的许可信息;

(五)权限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信息;

(六)自治区二级及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许可;

(七)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核;

(八)权限内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批;

(九)行政处罚信息;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十一、市水务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河道采砂许可;

(二)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信息;

(三)权限内河道管理审批;

(五)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六)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七)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八)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九)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十)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十一)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审批;

(十二)权限内生产水产苗种的审批;

(十三)行政处罚信息;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十二、市畜牧兽医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草原使用审批(含临时占用);

(二)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采挖药植物的审批;

(四)权限内对动物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厂、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放;

(五)权限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许可、变更的信息;

(六)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的核发信息;

(七)从事畜禽人工授精资格的核准;

(八)权限内经营兽药的许可信息;

(九)从事生鲜乳收购的许可及检验;

(十)权限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发放;

(十一)在草原防火期内,对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批准;

(十二)行政处罚信息;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十三、市教育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权限内社会力量办学(含学前教育)的审批;

(二)权限内教师资格的认定;

(三)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十四、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十五、市文广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初审;

(二)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初审;

(三)电影放映的许可信息;

(四)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五)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六)设立、变更娱乐场所的审核信息;

(七)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审批信息;

(八)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审核信息;

(九)权限内印刷经营的许可信息;

(十)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发行单位设立(变更)许可信息;

(十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信息;

(十二)音响制品零售经营的许可信息;

(十三)行政处罚信息;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十六、市卫计委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信息;

(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许可;

(三)权限内医师执业许可;

(四)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五)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的核准;

(六)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

(七)权限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八)权限内放射诊疗许可信息;

(九)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信息;

(十一)行政处罚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十七、市民政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的核准;

(二)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及章程的核准;

(三)权限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核信息;

(四)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五)权限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信息;

(六)城镇街道名称的审批;

(七)建设用地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审批;

(八)权限内地名的审核;

(九)行政处罚信息;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十八、市司法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十九、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二)经营广告业务的核准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含分支机构)登记;

(五)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六)健康合格证办理信息;

(七)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八)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九)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信息;

(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信息;

(十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核发;

(十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核准;

(十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核准;

(十四)行政处罚信息;

(十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十、市法制办

负责承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一、市邮政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十二、市烟草专卖局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十三、中国人民银行阜康市支行

负责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附件2:

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阜康市协同共治格局,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建立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1.联席会议由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2.根据联席会议所议事项可邀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及企业代表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促进阜康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联席会议工作职能

1.研究、制订阜康市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2.听取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通报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开展情况;

4.其它需会议协商的重要议题。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2.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会议议题并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通知各成员单位;

3.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同志参加。

4.会议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领导小组文件,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认真落实,并做好督查检查工作。

5.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做好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工作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全力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建立阜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联络员工作机制

1.联络员主要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人员担任,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期间不得随意调换。确因工作实际需要调换的,应当向领导办公室报备。

2.定期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络员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3.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络员培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4.按时参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互查互学交流活动。

5.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络员工作微信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具体落实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任务。

2.负责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联络沟通,对本单位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相关部门完成工作任务进行统筹协调。

3.负责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按主管领导的要求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及时收集、整理、公示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5.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有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调查研究分析。

6.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小结,数据统计报表和工作信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