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 索 引 号 | FK015/2026-00001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阜康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3-02 11:38:19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起草了《<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的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20日,为期15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噶尔路265号阜康市水利局,邮编:831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话:0994-3222585;
(三)电子邮件:648190800@qq.com。
附件:《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阜康市水利局
2026年3月2日
《节约用水条例 》 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二)《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基准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首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干扰用水计量,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成设施更换或修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因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干扰用水计量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第2次,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成设施更换或修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因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干扰用水计量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第3次及以上,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成设施更换或修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违反本条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暴力抗拒执法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裁量说明
1.实施违法行为的计算期间自《<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往后延续三年,每三年为一个计算期间;
2.《<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3.《<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阜康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