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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索  引  号 FK015/2026-000016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3-02 11:38:19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起草了《<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的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632日至2026320日,为期15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噶尔路265号阜康市水利局,邮编:831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话:0994-3222585

(三)电子邮件:648190800@qq.com

 

附件:《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阜康市水利局              

2026年32           







节约用水条例 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二)《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基准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首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干扰用水计量,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成设施更换或修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干扰用水计量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第2次,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成设施更换或修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干扰用水计量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第3及以上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成设施更换或修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违反本条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暴力抗拒执法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裁量说明

1.实施违法行为的计算期间自《<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往后延续三年,每三年为一个计算期间

2.<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3.<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阜康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