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昌吉社保以案说法丨单位被要求补缴社保费,能否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索 引 号 | FK027/2024-00007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转发昌吉社保以案说法丨单位被要求补缴社保费,能否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11:49:53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社会保险中心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卢某于2011年9月到某工贸公司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卢某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该公司每月向卢某发放一定的“社保补贴”,不再为卢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5月,卢某离职,后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则诉至法院,要求卢某返还社保补贴。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该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工贸公司在未为卢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要求卢某返还“社保补贴”,于法无据。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意味着,即使劳动关系双方放弃缴费的约定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若没有缴费,员工仍然可以要求补缴;如因没有缴费导致员工面临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时,用人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卢某向公司书面提交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但这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那么,既然约定无效,公司能不能要求卢某返还“社保补贴”呢?从以往的典型案例中可以发现,裁审机关一般会支持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的主张,但前提是公司已经为员工补缴了社保费,并弥补员工已经发生的社保待遇损失。
这类案件提示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未缴纳(包括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均系违法行为,其后果包括补缴社保费、支付滞纳金、全部承担社保待遇、在员工因此被迫离职时承担经济补偿等,因此依法缴纳社保费,才能避免不必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