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阜康市畅岁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未落实首诊负责制(未填写门诊日志)案
| 索 引 号 | FK021/2026-00004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执法】阜康市畅岁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未落实首诊负责制(未填写门诊日志)案 | ||
| 文 号 | 新阜卫医罚[2026]第5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07 11:26:51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 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2026]第5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畅岁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夏X
四、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阜康市卫生监督所)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4月7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阜康市畅岁园社区卫生服务站2025年9月10日接诊患者杨XX时,未执行首诊负责制(未按规定填写门诊日志)。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一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首次发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峰街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