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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阜康市沈艳芳个体西医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违规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案

索  引  号 FK021/2026-000031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执法】阜康市沈艳芳个体西医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违规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案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3-09 18:06:40
发文单位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行政处罚 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2026]第2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沈艳芳个体西医诊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XX

  四、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阜康市卫生监督所)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3月9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5年12月28日护士不在岗期间,阜康市沈艳芳个体西医诊所医师沈XX超出自身专业范围为13岁患者石XX提供静脉穿刺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又在未取得特殊使用级别抗菌药物硫酸奈替米星处方权的情况下,为该患者违规开具该药品。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九十三条:“医疗机构首次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阜康市沈艳芳个体西医诊所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峰街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