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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王小兰非医师行医案

索  引  号 FK021/2026-000030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执法】王小兰非医师行医案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3-10 18:03:21
发文单位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行政处罚 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2026]第3号

  二、当事人:王小兰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阜康市卫生监督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3月10日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王小兰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2月23日至30日擅自开展注射减肥针诊疗服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零四条:“非医师行医,执业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4998元,2.没收药品、器械一批(详见新阜卫证先保决〔2025〕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3.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峰街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