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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阜康市雪莲花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护理工作及护士未变更执业地点执业案

索  引  号 FK021/2026-000029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执法】阜康市雪莲花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护理工作及护士未变更执业地点执业案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3-16 17:57:58
发文单位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行政处罚 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2026]第4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雪莲花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杜XX

  四、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阜康市卫生监督所)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3月16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阜康市雪莲花社区卫生服务站2025年12月17日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允许1名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未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零七条:“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规定,决定予以阜康市雪莲花社区卫生服务站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峰街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