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原阜康市六月时光美容中心未备案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 索 引 号 | FK021/2026-00000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执法】原阜康市六月时光美容中心未备案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 ||
| 文 号 | 新阜卫医罚字〔2026〕第1号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18:55:21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 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字〔2026〕第1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原阜康市六月时光美容中心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马X
四、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阜康市卫生监督所)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1月16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原阜康市六月时光美容中心2024年10月12日至10月25日,2024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二条:“诊所未经备案,首次发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原阜康市六月时光美容中心经营者马旭
1.没收违法所得978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峰街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