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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莲无证行医案

索  引  号 FK021/2025-000060 主题分类
名        称 张自莲无证行医案
文        号 新阜卫医罚字[2025]第3号 发布日期 2025-05-19 17:41:07
发文单位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字[2025]第3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张自莲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5月19日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张自莲2023年10月至2025年4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执业医师证》为他人提供看牙、做牙、戴牙、固定牙等口腔诊疗活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整(897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峰街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