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自莲无证行医案
索 引 号 | FK021/2025-00006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张自莲无证行医案 | ||
文 号 | 新阜卫医罚字[2025]第3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17:41:07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字[2025]第3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张自莲
三、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四、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5月19日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张自莲2023年10月至2025年4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执业医师证》为他人提供看牙、做牙、戴牙、固定牙等口腔诊疗活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整(897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峰街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