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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琴口腔诊所违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案

索  引  号 FK021/2023-000253 主题分类
名        称 马琴口腔诊所违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案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10:33:11
发文单位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文号:新阜卫罚字[2023]第003

马琴口腔诊所

诊所备案凭证编号MA7897BK965230217D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X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1月6日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1017日,马琴口腔诊所靠窗边牙椅治疗车下层一个开封使用过的一次性口腔治疗盘,该医疗器械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销毁;治疗车抽屉里一只高压灭菌口腔挖勺,其失效日期为2022年2月23日,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口腔治疗车上存放的袋装三用枪头(180支)无产品批号、无有效期。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纠纷预防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峰街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