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2025年第二批城镇居民、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公开分配方案
索 引 号 | FK013/2025-00005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2025年第二批城镇居民、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公开分配方案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09 11:06:16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住建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2025年第二批城镇居民、新就业无房
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
公开分配方案
为做好我市2025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阜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办规[2024]2号),结合我市申请公租房家庭及房源情况,现制定2025年第二批公租房分配方案如下:
一、参加分配对象及房源情况
1.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社区)、民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审核公示,目前符合条件家庭共19户,其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2户、外来务工5户、新就业职工12户)。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定向提供给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
2.计划分配时间:初步定于2025年5月13日;分配地点:阜康市住建局二楼会议室。
3.计划分配房源:从我市已腾退后可分配房源,本次提供瑶池明珠、祥和、雪莲花、华星、阜华景源、绿园小区、通汇、百合小区18套房屋统一向符合条件保障家庭进行分配,其中:1人高龄独居老人斯干坦尔·托乎提分配至阳光花园9-1-102室,2人新就业(西部志愿者宣少康、高皓天)分配至雪莲花小区17-1-602室。
二、分配原则
1.按照保障基本、公正程序、公平分配的原则,科学确定保障范围、规范和阳光操作,切实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住房需求。
2.建立保障家庭嵌入式居住环境,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原则,做好保障房分配管理,对符合住房条件的轮候对象,不分民族、不分原住地统一采取集中抽签方式分配公租房,同时加强宣传引导。
3.本次分配完成后,对自愿调换楼房的家庭,必须经社区街道或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换。对私自调换的家庭则不予办理调换手续。
三、分配参与部门
分配过程由市住保办、住投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届时邀请纪委监委、民政局、公证处、人大代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电视台媒体等现场监督整个分配过程。
四、分配房屋手续办理及租金标准、缴纳期限、使用要求
1.手续办理事项。因手续办理需逐户核定租金、签约、交房,办理时间在5月14日陆续开始。对分配后30个工作日内无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将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2.手续办理资料。办理时须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分配房屋凭证、申请家庭所有成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到政务大厅34号窗口核定租金后,先交租金,再签约,出具交房通知、到保障房所在社区进行住户信息备案、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对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租金标准、缴纳期限。
(1)按住建局、发改委联合下发的阜发改价[2018]1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低保家庭80元/月·套,住户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享受低保次月起租金标准按80元/月·套收取;其他公租房家庭在2.6-5.2元/平方米基础上,根据房屋面积、楼层及收入高低综合确定;
(2)租金原则上按年一次性收取,实行提前预交制。办理入住时缴纳壹年租金,后续租金在租期满前3个月提前缴纳(可按季、半年或年缴纳)。
4.使用要求
(1)因本次分配的保障房均按自治区保障房建设标准进行了室内装饰装修,为保证公共资源的安全持续使用,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办理入住时每户必须缴纳2000元/套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在退出保障房时予以退还)。同时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室内设施设备损坏的,将根据现行市场价照价赔偿。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保障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粘贴到A4纸,为后期核查备用)。
(2)房屋租赁期间水、电、暖、天然气、垃圾清运费、物业费等均由住户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应当服从并积极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对严重违反或不服从物业正常管理的家庭将视情况予以清退(包括楼顶养鸽子、大型犬、酗酒、打麻将等扰民违禁行为,如有投诉将予以清退)。
(3)因分配的公租房为租赁性房屋,按自治区规定已对室内进行了配套装修,办理入住后原则不允许破坏原有设施设备、不允许进行再次装修,对住户自行进行增加的安装、装修部分,在退出时一律不予补偿,拆除后必须需恢复原状,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退出管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承租人应退出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情况包括:
1.承租人及其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购买了商品房及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房、房改房、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政府统建房等)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已申请、租住、购买其他类保障性住房的;
2.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继承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了自有产权住房主动申请退出的;
3.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符合其他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情形,应予退出的。
4.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
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六、违规行为处理及法律责任
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虚构隐瞒收入和住房等基本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取消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不良违规行为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七、分配房屋必须是申请人家庭居住,不得转借、出租,不得损毁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违法使用。
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9日